27日消息,現行的《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按面積計費版)》《北京市居民供熱採暖合同(按熱計量計費版)》和《北京市非居民供熱採暖合同》示範文本已正式使用12年之久,為進一步規範本市供熱採暖交易,維護供用熱雙方合法權益,減少交易糾紛,市城市管理委會同相關部門對上述三項合同內容進行修訂。目前,修訂後的示範文本正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正常天氣”“採暖室溫”標準統一
在供熱採暖合同的示範文本中,對供暖室溫約定時提到了“正常天氣”這一概念。到底氣溫多少度是“正常天氣”?
原示範文本中所稱的“正常天氣”,即指室外日平均氣溫在-9℃以上。但依據最新《民用建築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規定,本市建築物供熱採暖系統設計時限定的室外計算溫度在-7.6℃。因此,此次合同示範文本修訂,將“正常天氣”擬調整為:室外日平均氣溫在-7.6℃以上。
同時,原示範文本在對供熱室內溫度標準進行約定時,針對不同類型的住宅,在室外氣溫不同的情況下,應保證的溫度標準各有不同。修訂後的示範文本,取消了之前對室外氣溫和住宅類型的“限定”,擬統一為:採暖期內,在正常天氣情況下,供熱人應保證用熱人臥室、起居室溫度不低於18℃。
獨立供暖暫停用熱可少繳62%費用
原示範文本提出,用熱人房屋具備分戶獨立採暖系統型式,且不影響其他用熱人正常採暖及共用供熱設施安全的,經用熱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後可暫停用熱。用熱人在暫停用熱期間應當向供熱人支付基本費用。本市對基本費用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每個採暖期的基本費用按“採暖費總計”的60%支付。
修訂後的示範文本擬將這一繳費標準降低。調整為:用熱人在暫停用熱期間應當向供熱人支付基本費用。本市對基本費用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每個採暖期的基本費用可以參照“採暖費總計”的38%支付,或雙方另行協商確定基本費用。
非採暖期也安排人員接電話
此次徵求意見的示範文本還就供暖面積出現爭議時的情形進行了修訂。
原示範文本中,對採暖的建築面積有爭議的,以供熱人委託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供熱人承擔。此次修訂後擬調整為,對採暖計費面積有爭議的,以爭議提出方委託的房屋測繪部門出具的測繪數據為準,測繪費由爭議提出方承擔。
此外,原示範文本中,要求供熱單位要公佈值班、報修電話,並在採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此次修訂擬調整為:供熱單位要公佈值班、報修電話,並在採暖期內安排人員24小時值守,非採暖期安排人員接聽電話,電話號碼更換也需及時公示告知用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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