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兩部委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
為規範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日前聯合發佈了《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使用範圍、相關資金的管理、收支預決算及績效管理、監督檢查等幾個方面的內容。《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資金的來源,包括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産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辦法》強調,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為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並由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於土地儲備,具體資金撥付、使用、預決算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同時,《辦法》明確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以下4個方面:
一是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是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其中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于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是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墻等建設等支出。
在土地儲備相關資金管理方面,《辦法》明確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即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在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及績效管理方面,按照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應于每年第三季度參照本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或項目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草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於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分別編制政府採購和政府購買服務預算。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復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
同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並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確需調劑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預算調劑的規定執行。
《辦法》還部署了土地儲備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國庫情況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政府採購制度等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專款專用,督促土地儲備機構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儲備零星收入,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另外,《辦法》還明確,在土地儲備資金審批、分配工作中,存在違反此規定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將按照《預演算法》、《公務員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後,2007年版《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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