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兩部委明確土儲資金使用範圍 包括拆遷補償費用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2018-02-01 08:36:13
原標題:兩部委明確土儲資金使用範圍,包括拆遷補償費用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近日印發《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辦法》。《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包括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等。
《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産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於土地儲備的資金;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籌集的土地儲備資金;經財政部門批准可用於土地儲備的其他財政資金。
《辦法》強調,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的發行主體為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並由土地儲備機構專項用於土地儲備,具體資金撥付、使用、預決算管理嚴格執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地方政府土地儲備專項債券管理的規定。
同時,《辦法》明確了土地儲備資金使用範圍。具體包括:一是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徵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是徵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後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僅限于與儲備宗地相關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是按照財政部關於規範土地儲備和資金管理的規定需要償還的土地儲備存量貸款本金和利息支出。
四是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包括土地儲備工作中發生的地籍調查、土地登記、地價評估以及管護中圍欄、圍墻等建設等支出。
在土地儲備相關資金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含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包括下列範圍:出租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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