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具櫃檯購氣槍被判3緩3民警發聲】“那時候哪懂呀,就是喜歡,以為是玩具,沒想到工作都搞沒了……”説這話的王春飛如今已47歲,靠打零工謀生。13年前出事時,他還是一名警察,孩子才出生8個月。
王春飛和同事劉宏銘因為購買、幫同事買玩具氣槍,涉嫌一起非法買賣槍支案。儘管積極配合上交氣槍,警方專案組也出具“不做犯罪處理”《情況説明》,但在2011年,兩人被法院以非法買賣槍支罪判三緩三。由此,他們踏上了維權之路……2022年,法院認為兩次鑒定標準不一致,故決定再審,最終卻維持原判。
愛好相同
民警在玩具櫃檯購買倣真玩具槍後 有多名民警先後購買
劉宏銘,1982年生人,原係大連公安大連港分局(現海航分局)刑偵支隊的一名民警。2004年10月,在大連中山區樂購超市逛時,發現一處玩具櫃檯,裏面有很多槍支模型,他以9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把氣槍。他説,“這把槍以壓縮氣體為動力,打BB彈(塑膠子彈),倣真度很高,且和真槍重量相當。”後來,他又購買了一把可以擊發金屬彈的氣槍。
王春飛,1977年生人,原係大連公安海運分局香爐礁派出所的民警。2005年的某天,他去劉宏銘家裏玩,見到劉宏銘的玩具氣槍後,便提出想要購買一把。兩人遂前往玩具櫃檯。
“我花900元買了一支手槍,可擊發塑膠BB彈。”王春飛説,購買氣槍後不久,劉宏銘將擊發鋼珠的氣槍送給了他。那把氣槍當時已經損壞,不能擊發。他將氣槍帶至單位玩。同事看到後均表示喜歡,他先後幫同事或陪同同事購買了4支玩具氣槍。他的領導孫某看到後,曾與他一同前往某小區與玩具專櫃老闆邵某交易。這些玩具氣槍1千元至3千元不等。
2007年前後,劉宏銘給邵某打電話,後花費2500元購買了一支發射金屬彈的玩具手槍。
老闆落網
6名民警上交玩具氣槍 專案組出具“不做犯罪處理”情況説明
劉宏銘和王春飛沒有想到,因為這些金屬彈氣槍,他們的命運被徹底改變。
2009年7月9日,鐵嶺警方破獲一起涉嫌非法買賣槍支案。據警方的情況説明顯示,2004年至2008年,邵某從廣州某玩具批發城的經銷商譚某手中,以950元至2200元不等的價格買入共計20余支氣槍,後加價二三百元售賣給王某、劉宏銘、王春飛等6人,非法獲利6000余元。
2009年7月15日,警方將邵某抓獲。同年7月27日,遼寧省公安廳刑偵總隊副總隊長萬某率專案組趕赴大連開展偵查工作。
邵某落網後,大連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先後找到王春飛、劉宏銘等人。劉宏銘、王春飛都表示,沒想到擺在玩具專櫃中的玩具氣槍,竟被認定為非法槍支。他們便配合專案組,第一時間上交。
2009年10月9日,鐵嶺市公安局“7.09”專案組出具《關於劉宏銘、王春飛等人購買、持有槍支的情況説明》顯示:專案組查明,6名民警先後購買了氣槍。我局與檢察機關認為,劉宏銘、王春飛等人購買槍支的動機、目的是出於個人的喜好,應同非法買賣、持有槍支犯罪區分開對待,其情節輕微,可不做犯罪處理,建議所在單位根據本人的表現,酌情作出處理。
劉宏銘回憶,大連市公安局因此事,對他們處以記大過、警告一年的處分。
據悉,玩具專櫃老闆邵某最終因非法買賣槍支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突然被抓
時隔1年後,兩名民警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逮捕
2010年9月8日,王春飛和劉宏銘接到遼寧省公安廳的緊急調警通知,趕往瀋陽。王春飛回憶,9月8日,大連市公安局共去了十多人,他和劉宏銘等6名買金屬彈氣槍的民警都接到了通知。當晚,他們在某招待所吃的晚飯。第二天,他們便被刑拘了。
遼陽市公安局《拘留通知書》顯示:我局已于2010年9月9日10時將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的王春飛、劉宏銘刑事拘留,現羈押在瀋陽市看守所。
同年9月16日,經遼陽市檢察院批准,兩人因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被遼陽市公安局逮捕。
王春飛、劉宏銘回憶,他們在瀋陽市第一看守所羈押了兩個月,後轉到遼陽市看守所,總共度過了8個月的時間。
劉宏銘不理解,玩具專櫃在樂購超市營業數年,顧客眾多,自己在不知情情況下購買的氣槍,為什麼會被認定涉嫌非法買賣槍支罪,“既然是非法槍支,為什麼沒有有關部門查處呢?”“作為一名民警,這把氣槍是否屬於槍支,直觀上連有資歷的公安幹警都看不出來……”
王春飛對此事也不理解,即便這些氣槍真的屬於槍支,其上交的氣槍是劉宏銘贈予他的,其餘氣槍是他幫同事購買,或帶同事購買,也未收取仲介費,為什麼會涉嫌非法買賣槍支,而實際購買的同事卻並未被逮捕。
法院審理
涉案氣槍被認定為槍支 法院對二人判刑3年,緩刑3年
2011年3月9日至3月22日,遼陽市白塔區法院兩次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查明,劉宏銘係2004年10月至2007年,先後從邵某手中購買了兩支氣槍。王春飛是經過劉宏銘介紹認識邵某後,于2005年至2007年間,給同事購買、陪同購買4支氣手槍。
劉宏銘表示,關於槍支的認定他始終不清楚,直到公開審理,檢方拿出了關於6支氣槍的《鐵嶺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我們這才知道氣槍是有鑒定過程的,當庭對鑒定提出了質疑。”
《鐵嶺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鑒定書》中,對王春飛、劉宏銘等6人上交的6把氣槍進行了鑒定。鑒定標準係公安部2001年實施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01]68號)。鑒定結果中,“卡入松木板靶距離”數據,除一支氣槍為0.5cm外,其餘氣槍均為0.4cm。
“我那把氣槍都不能發射,不知道為啥測出了數據。”王春飛質疑,鑒定結果應該第一時間告知他們,以保證他們申請復議的權利,“開庭才看到鑒定結果,程式肯定有問題。”面對質疑,法院同意了他們的重新鑒定申請。
2011年3月,瀋陽市公安局對6把氣槍再次進行鑒定,鑒定結果為2.09焦耳每平方釐米至13.4焦耳每平方釐米不等,最終認定均屬於槍支。依據是公安部2010年實施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0]67號)文件,即: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每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2011年4月21日,白塔區法院依據該鑒定結果,認定劉宏銘、王春飛犯非法買賣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沒敢上訴
多次申請再審被駁回後 他們向最高檢寫舉報信獲回復
面對從民警突然變為罪犯的落差,劉宏銘、王春飛感到痛苦。劉宏銘説,他們沒有選擇上訴,因為法庭上,有工作人員説:“如果我們上訴,可能最終會被判處實刑。”
被判刑後,王春飛和劉宏銘都失去了公職。劉宏銘不理解,鑒定報告依據的標準都不對,怎麼能判他們犯罪呢?據他了解,2010年的新規相較于2001年的舊規,認定標準嚴格了很多,“法不溯及既往,而我的案子卻是用2010年的標準,去檢驗我2005年至2007年買的玩具氣槍……”
2012年,兩人開始向法院提起再審。2013年11月11日,白塔區法院駁回兩人再審申請,認為本案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
2015年12月8日,遼陽市中院駁回兩人申訴,認定構成非法買賣槍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式合法,量刑適當原判決應予以維持。
2016年11月23日,遼寧省高院駁回兩人申訴。關於鑒定問題,兩人購買及介紹購買的槍支,依據新舊《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均被鑒定為槍支,所稱本案驗槍依據和驗槍程式有明顯錯誤的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能採納……兩人量刑符合法律規定,其所稱定罪量刑明顯錯誤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援。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2020年前後,兩人及親屬向最高檢寫了舉報信,並得到最高檢回復。
申請再審
檢方認為審判程式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再審維持原判
2021年7月,遼陽市白塔區檢察院出具《刑事申訴復查通知書》,認為原審判訴訟程式違反法律規定,理由如下:……本案購買槍支時間為2004年至2007年,第二次鑒定時,適用了2010年的標準,屬於適用標準不當;雖然兩次鑒定結論均認定涉案槍支為槍支,但瀋陽市公安局的鑒定結論中,每支槍的槍口初速和平均比動能各不相同,平均比動能最高值13.4焦耳每立方釐米比最低值2.09焦耳每立方釐米高出5倍多。鐵嶺公安局的鑒定結論中,這6支涉案槍支的致傷力除一支涉案槍支“鑲入紅松木板靶0.5釐米”外,其餘5支涉案槍支均為“0.4釐米”。兩次鑒定得出的數據相差較大……綜上所述,審判訴訟程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為維護司法公正,決定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22年8月13日,白塔區法院《再審決定書》顯示,本案係院長髮現提請進入再審程式,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
白塔區法院2023年10月9日出具的《刑事裁定書》顯示,關於兩次鑒定標準不一:經查,本案的前後兩次鑒定依據的分別是2001年、2010年公安部出臺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兩次規定出臺時間相差較大……對前後不同鑒定依據得出的不同鑒定表述應全面看待,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綜合分析,不能僅因表述結果存在不同即否認整個司法鑒定。
關於兩次鑒定數據相差較大:經核查,鐵嶺警方出具的鑒定結論有鑒定人和復檢人簽字以及鑒定單位公章,程式合法。且涉案槍支先後兩次鑒定,分別依據新舊規定,均被鑒定為槍支……故維持本院原判。“法院自己認為有問題,結果還是維持原判了……”王春飛説。
矛盾焦點
“如果第二份鑒定屬實,那麼涉案氣槍不應認定為槍支”
王春飛説,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方和他們曾溝通,計劃讓公安機關對涉案氣槍再次鑒定,但這件事不了了之,“兩次鑒定的結果是有問題的,相互矛盾。”
根據2018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處在最高人民法院網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的理解與適用》,對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的《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復》的制定背景與經過、起草中的主要考慮、主要內容等問題進行了介紹。其中提及,據了解,射擊乾燥松木板標準對應的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每平方釐米左右。從多年的實踐來看,按照射擊乾燥松木板標準和《涉槍解釋》處理相關案件,未引發問題和爭議。基於嚴控槍支的需要,加之射擊乾燥松木板標準本身存在缺陷……2010年《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公通字〔2010〕67號)明確,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支,“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最高法在闡述氣槍問題時,提及射擊乾燥松木板標準對應的槍口比動能在16焦耳/平方釐米左右。而在王春飛、劉宏銘非法買賣槍支案中,除兩支氣槍的比動能達到13焦耳每立方釐米外,其餘均遠低於16焦耳每立方釐米。
“兩份鑒定結果差異明確,為什麼法院未同意重新鑒定?”王春飛説,按照白塔區法院的説法,兩次鑒定都是真實的。如果第二次鑒定結論是真實的,按照2001年的標準,氣槍的比動能均未達到16焦耳每立方米,那麼氣槍就不應認定為槍支。
最新情況
法院、檢方未回應媒體相關問題 兩當事人表示已提起上訴
據了解,王春飛被刑拘時,他的孩子剛8個月。其被定罪後,因為有犯罪記錄,找不到工作。為了養孩子,他長期打零工為生。劉宏銘因此事妻子與其分居,如今在某醫院做護工為生。
既然認為審判訴訟程式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的判決是否解答了檢方的質疑?既然發現兩次鑒定結果相差較大,為何面對兩個連標準都不同的鑒定結果,沒有申請重新鑒定?審判訴訟程式有問題,能否得到公正的判決?
1月19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相關問題聯繫到白塔區檢察院,工作人員表示,會記錄媒體反饋的採訪問題,協調相關科室進行回復。截至發稿,暫無回復。
再審決定時,為何認定原判決確有錯誤?為什麼最終卻又維持原判?當事人是否當庭提出過再次鑒定申請?法院方面是否同意對涉案氣槍再次進行槍支鑒定?兩次鑒定結果若都屬實,按照2018年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發表文章引用的數據,是否存在無法互證的矛盾?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到白塔區法院,工作人員表示,會向領導反饋採訪訴求,屆時有了解情況的工作人員進行回復。截至發稿,暫無回復。
目前,王春飛和劉宏銘已向遼陽市中院申請了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