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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偵探”調查手段普遍存在違法行為 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
來源:法治日報2024-01-06 10: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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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偵探”調查手段普遍存在違法行為

上海奉賢辦理一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案檢察官指出

□記者 余東明 張海燕

□通訊員  孫曉光

穿著黑風衣,戴著墨鏡,選點蹲守、跟蹤車輛、拍攝照片、錄製視頻……影視作品中的“私家偵探”照進現實,很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從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獲悉一起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案,董某等3名被告人打著“私家偵探”的名義,接受所謂“婚姻調查、商務調查”的委託,嚴重侵犯公民個人隱私,其行為已觸犯刑法。奉賢區檢察院依法對3人提起公訴,奉賢區法院審理後依法判處3人有期徒刑兩年至6個月不等,各並處罰金。

調查一週收費上萬

公司註冊資訊上寫著資訊諮詢,業務範圍涵蓋私人調查、商務調查、維權調查等,2021年底,董某註冊成立上海某資訊諮詢有限公司,並以“××法務”“××人事”等不同“身份”的社交賬號發佈廣告,以“真相調查、合法維權、婚姻調查”等招攬業務。

而早在2019年,董某便因從事“私家偵探”調查工作,被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半,刑滿釋放沒多久,他就重操舊業。

記者從奉賢區檢察院了解到,董某公司的諮詢類型多是婚內出軌情況調查,如果有人“諮詢”,他會先通過社交賬號與對方談好價格,再將收集到的目標資訊發給“調查員”,如果人手緊張,就自己出馬。調查方式多為選擇相關地點蹲守或跟蹤車輛,並拍攝照片、錄製視頻,調查結束後,再將整理好的資料匯總反饋給客戶。

董某收取費用平均一週1.2萬元至1.5萬元,超過一週再續費。

“調查員”馬某是董某的老鄉,曾因經商欠債。2022年初,董某托他幫忙在別人的車上安裝GPS,並支付報酬。他按照董某發來的資訊找到車輛安裝GPS,通過手機查看車輛移動路徑並截圖,跟蹤車輛,記錄停車地點,拍攝車主與人會面的照片或視頻。

另一名“調查員”趙某在朋友飯局上認識董某,對方見他身體素質好,便“拉攏”他一起做“偵探”。趙某有時跟蹤車主到留宿酒店,董某指示其通過不法手段以獲得開房記錄,有時也會根據目標人物資訊,全過程跟蹤記錄日常行動軌跡。

侵犯隱私“二度進宮”

正當董某的諮詢生意如火如荼時,他們的違法活動引起公安機關注意。2023年6月,正在進行“偵探工作”的董某等3人陸續被公安機關抓獲。

到案後,3人對其從事違法調查的不法事實供認不諱。

經查,2022年初至2023年6月底,犯罪嫌疑人董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註冊成立某資訊諮詢有限公司,在網上發佈“私家偵探”“婚姻調查”等廣告招攬客戶,接受多人委託,自己或指使趙某、馬某等人,採取在車輛上安裝移動GPS、跟蹤、蹲守、偷拍等手段獲取目標人物的行動軌跡、活動地點等,或者通過他人查詢開房記錄等,並將上述資訊非法提供給客戶。董某等人共非法獲利14.8萬元,其中,馬某非法獲利2萬餘元,趙某非法獲利6000元。2023年9月,本案移送至奉賢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董某等人對目標對象進行跟蹤、拍照,侵犯了公民個人資訊中公民的‘行蹤軌跡’資訊。”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行蹤軌跡資訊是指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時期行為及活動狀況的連續性資訊,具有地理空間性、實時動態性等特徵,即與地理空間相聯繫,帶有活動屬性,與公民的生命、健康、財産、隱私等息息相關。

而董某等人受委託後,通過全程跟蹤、安裝電子設備等獲取並記錄目標的行動情況,如當天去過何處、停留時間、是否與人約會等。這些資訊關聯了目標對象不同時段的地理位置及實時動態情況,甚至關聯了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屬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行為。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董某單獨或夥同馬某、趙某非法獲取並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屬共同犯罪,其中董某、馬某屬情節特別嚴重,趙某屬情節嚴重。

此外,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主犯,且董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係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馬某、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2023年10月,奉賢區檢察院依法對3人提起公訴。

合法獲取公民資訊

近日,奉賢區法院經審理,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分別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兩年,並處罰金12萬元;判處馬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14.8萬元予以沒收,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機兩部、定位器4個予以沒收。

“有人認為,‘私家偵探’可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商務諮詢公司的補充,但我國當前的法律還未賦予‘私家偵探’主體身份,任何打著‘私家偵探’名義進行的調查,其許可權只能限于普通公民的合法知情權範疇,而目前許多‘偵探’在調查手段、資訊使用等方面,普遍存在違法行為。”承辦檢察官説。

據介紹,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主要包括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違規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兩種類型。一些打著“諮詢服務”旗號的偵探調查類公司,雖經工商註冊登記、具有合法的市場主體身份,但其調查員主要以跟蹤、偷拍、未經他人同意的GPS定位來獲取他人的個人資訊,構成侵犯他人隱私。

此外,一些“私家偵探”還會故意散播採集資訊,同樣構成侵犯他人隱私,若用於要挾被調查者,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近年來,民法典、數據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頒佈施行,數字資訊時代對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力度與日俱增,個人資訊保護態勢趨嚴。

檢察官提醒相關從業者及關聯行業,收集個人資訊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經被收集者同意。調查工作不得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守牢法律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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