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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被要求繳10萬元“肝源費”?衛健委回應
來源:封面新聞2023-08-16 09: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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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移植被要求繳肝源費?衛健委回應】“器官捐獻應該是自願和無償的,這10萬元肝源費到底是醫院私自收取截留了,還是真的轉交給捐獻者了?”8月14日,蔣先生發帖舉報稱,他的父親在湘雅三醫院接受肝臟移植手術,醫生私下索要了10萬元現金的肝源費,稱將通過紅十字會轉交給捐獻者作為補助。但他從紅十字會了解到,按照相關規定,受捐者除了正常繳納器官移植手術相關費用,並不會向其他個人繳納現金。

蔣先生稱,在他多方投訴後,經過第三方調解,醫院將這筆現金認定器官移植費用,並以補償款名義退還給蔣先生9.8萬元。

患者家屬拍攝的繳納現金過程。(受訪者供圖)

記者從湖南紅十字會了解到,確實會對捐贈者給予補助,但補助來源主要是社會力量,部分受捐者出於感恩也會向紅十字會捐的款,但並不會是捐、受雙方點對點補助,“都是公對公賬目,以便審計,是禁止醫生私下收取現金的,沒有肝源費的説法。”

湘雅三醫院宣傳部工作人員表示,該事件已調解處理完畢,患者如不滿意或有疑問,可以舉報或者走司法途徑。

男子接受肝移植被收取10萬元肝源費

醫生稱“由紅十字會轉給捐獻者”

蔣先生介紹,2018年8月,他的父親蔣某因病毒性肝炎先後在湖南兩家醫院治療,之後轉入湘雅三醫院。

“説是湘雅三醫院有匹配的肝臟供體。淩晨轉進去的,天亮之後開始的移植手術。手術前,醫生説除了繳納正常的器官移植手術費用,還要準備20萬元現金的肝源費,由醫院交給紅十字會,紅十字會作為補助轉交給捐獻者。”蔣先生稱,當時手術排期很緊,醫生説如果不做移植,還有其他患者在排隊等待。

蔣先生一家籌措了20萬元,其中10萬元作為手術治療費用交給了醫院,另外10萬元現金以肝源費名義交給醫生,約定手術結束後再繳納剩餘的10萬元。

手術並不順利,蔣某術後轉入icu治療幾天后病情惡化,之後在回家的救護車上死亡。

“因為整個治療已經花了近30萬,涉及到社保報銷問題,那10萬元的肝源費,想找醫院打個收據,醫院説沒有。我懷疑是不是屬於非法交易。”蔣先生稱,為此他錄下了與醫院的交談錄音。

在40分鐘的錄音中,醫生表示這筆錢不是交易,手術前已經告知家屬,捐贈者很多都是上有老下有小,甚至連住院費都交不起,這筆現金已經通過紅十字會作為補助款轉交給捐贈者,不可能去要回來。“錢不是我個人收的,也不是醫院收的。如果一開始家屬不接受不理解這個事,我們可以不做的。當時談話過程都有錄音錄影。”

這名醫生表示,這筆錢都是紅十字會來運作的,捐贈者是誰、受贈者是誰,這些資訊家屬和醫生都不知道,只有紅十字會知道,捐贈者也不知道誰使用了器官,也不知道誰給的補助,“這個費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法你們去諮詢紅十字會。或者走司法途徑也可以,是最權威的途徑。”

蔣先生稱,因為醫院沒有提供紅十字會接收錢款的憑證,他們不知道具體是哪家紅十字會經手的,無法去核實具體情況。“只是向湖南紅十字會打聽了下政策,説是不存在肝源費的説法,也禁止醫生私下向受捐者收取現金。”

調解協議。(受訪者供圖)

兩次判決認定醫院無醫療過錯  

醫院以“治療費”名義退還9.8萬元

2019年、2020年,蔣先生以醫療過失為由起訴收治過蔣某的三家醫院,指控湘雅三醫院非法收取10萬元肝源費。

判決書顯示,蔣某出院後死亡,長沙市醫學會鑒定蔣某死亡不屬於醫療事故。法院查明,為進行肝移植,蔣某家人支付了肝源費10萬元。

一審判決書顯示,蔣某家屬認為湘雅三醫院醫師非法收取患者10萬元肝源費,拒不提供發票或收據,且無法對費用的去向合理説明,存在違法情況。對此,法院認為,湘雅三醫院提供了“移植中心器官接收確認書”,患者蔣某接受的肝移植供體是通過OPO聯盟(中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聯盟)正規渠道取得,不存在原告所主張的推定湘雅三醫院存在過錯的情形。

二審判決書顯示,蔣某家屬主張湘雅三醫院違規收取十萬元肝源費,其家屬在一審時並未就此費用提起訴訟,上訴狀上亦未明確,湘雅三醫院在二審過程中又不同意調解,根據司法解釋,蔣某家屬可對此另行訴訟,二審法院對該事實及對應的請求不予審查。

2021年1月,在長沙當地街道調解委員調解下,湘雅三醫院與蔣某家屬達成協定:蔣某家屬對治療過程中器官移植費用的現金收取,表示理解並認可為醫院器官移植科醫生的職務行為,經自願協商,醫院向家屬一次性支付補償款9.8萬元。協議為一次性終結協議,雙方相互再無其他爭議。

蔣先生稱,二審敗訴後醫院給他做工作,即便勝訴最後也是賠償問題,不如庭外和解,將這筆錢退還給家裏。“當時家裏確實需要這筆錢,就同意了。但我心裏一直搞不清楚,這個肝源費是不是違規違法的,是不是真的給了捐獻者。”

紅十字會稱醫生私收現金違法可舉報

醫院:已調解 處理不滿意可找法院

“肝源費”到底是誰收取的,是否合乎規定?記者先後聯繫了湘雅三醫院和湖南省紅十字會。

湘雅三醫院宣傳部工作人員表示,經過向科室核實了解,這件事已經調解處理完畢。“法院也判了,調解後錢也退給他了,不知道他還在糾結什麼。至於是不是違規,或者錢去了哪,他不滿意現在的結果,可以投訴,可以找法院。”

湖南省紅十字會器官捐獻科室工作人員介紹,按照相關管理規定,器官捐獻是自願、無償性質,但考慮到捐獻者對社會作出貢獻,且很多捐獻者付出了高額的治療成本,紅十字會通過社會捐贈力量會對器官捐獻者家庭給予補助,“比如為他們解決喪葬費、部分治療費。資金主要來自社會力量,但也有器官受贈者出於感恩,會向紅十字會捐款,放入基金池之後,非定向補助給有困難的捐贈者,不會由捐、受雙方點對點的補助。”

工作人員還表示,器官受贈者需要支付正常的手術費、器官運輸等成本費用,但不存在肝源費,即便是捐款給紅十字會,也是走公共賬戶,並且有憑據留存,供審計部門審計,“不會由醫生或者醫院私下以現金方式收取。如果有這種情況,可以向衛健委紀檢部門舉報。”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王岳表示,器官移植有統一的合法渠道,期間沒有所謂“肝源費”的説法,更不可能由醫生索取現金再轉交給捐贈者,如果醫生私自收取費用,可能涉嫌買賣器官,屬於違法行為。

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例顯示,關於“肝源費”各地有不同的判罰情況。

其中,2014年武漢地方法院一起判罰中,認定醫院收取的18萬元肝源費不予認可,理由是《器官移植條例》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

2017年武漢地方法院的另一起判罰中,患者家屬指控醫院非法收取22萬元肝源費,法院認定該費用為“器官移植材料相關費用”,並無不當。

2019年,北京地方法院的一起判罰中,法院認為:患者自願交納360000元肝源費,係患者對供體的經濟補償,醫院在找到供體完成手術後已履行了應盡的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該費用,法院不予支援。(記者:石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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