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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菜大爺掙21元被罰款11萬元 法院:不準予強制執行
來源:環球網2023-06-30 13: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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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菜大爺掙21元被罰款11萬元】

賣菜獲利21.05元

卻被罰款合併11萬元?

近日,洛陽市西工區一三輪車賣菜大爺

因銷售不合格蔬菜

領了“天價”罰單

該起行政非訴案件已生效

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

30日,相關話題登上微網志熱搜

引發網友熱議

菜農被罰款11萬元

法院:不準予強制執行

賣菜攤主姜某從洛陽某大型批發市場批發一批姜、菠菜、青椒進行售賣,該批菜品經行政機關抽檢為農殘超標蔬菜,銷售額198.4元,獲利21.05元。行政機關對其蔬菜攤作出罰款55000元同時加罰5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後向西工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西工區人民法院審查後認為,姜某蔬菜攤銷售的經檢驗不合格的姜、菠菜、青椒,係從洛陽某大型批發市場進貨,其有理由相信所進産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姜某蔬菜攤購進銷售的姜、菠菜、青椒,總銷售收入僅為198.4元。本案行政機關沒有考慮到姜某蔬菜攤係初次違法,無主觀故意,其也積極配合調查,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等因素,對姜某蔬菜攤而言處罰過重,有違過罰相當原則,處罰明顯不當。

過程中,西工法院借助西工區行政爭議多元預防化解中心多次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隨後,行政機關提出復議申請,二審法院裁定駁回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西工區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本案生效後,西工法院針對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發出司法建議,就相關行政機關健全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推進公正文明人性化執法等方面提出建議。

該案主審法官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條,食用農産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産品進行抽樣檢驗。《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小過重罰”並非個例

機械執法難獲支援

類似的“小過重罰”屢有報道,也屢屢引發爭議,原因是涉案金額很少,收到的罰單卻是驚人數字,而且,處罰似乎符合法律規定,但不符合社會的認知。

2022年8月份,國務院第九次大督查第十六督查組在陜西督查發現,當地市場監管部門針對小微市場主體的一些行政處罰存在“過罰不當”等問題,榆林市高新區某超市售出4過期4天的酸奶退貨後被罰2萬元;某煎餅店購進一瓶芥末油,被檢查時發現該芥末油未標明生産日期,認定違法所得1.6元,罰款5000元。

無獨有偶,2022年8月,黑龍江大慶一家蔬菜店在成本沒有上漲的情況下,將馬鈴薯的價格從每斤1.2元調整到了每斤2元,被認定違反價格法、涉嫌哄抬物價,被罰款30萬元。

多位律師表示,“小過重罰”屢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是機械執法,忽視了行政處罰法的總則性規定,處罰金額不符合群眾樸素的認知,也不利於讓執法獲得大多數人的支援。

“更深層原因是一些執法機關未為基層執法人員營造良好的幹事環境,對執法人員發揮一定裁量權的不予處罰情形,動輒反覆追問、質疑,導致執法人員最安全的做法就是依據所謂量化標準‘閉著眼睛’處罰。這種幹事環境反過來也傷害了執法對象。”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義傑説。

對於食品安全領域的“小過重罰”,福建嘉禾嘉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舟雄律師表示,要從根源上解決問題還是得在於完善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讓執法者“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留下操作模糊的空間。相關法律有必要對處罰標準、從輕、減輕、不予行政處罰等條款進一步細化,避免自由裁量彈性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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