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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療過錯致3歲女孩死亡判賠78萬 法院:醫院承擔一半賠償責任
來源:澎湃新聞2023-06-30 13: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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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診療過錯致3歲女孩死亡判賠78萬】3歲女孩小雨(化名)在送往福建省兒童醫院就診106天后,被宣佈多器官功能衰竭醫治無效死亡。痛失獨女的小雨父母認為院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多個過錯,便一紙訴狀將醫院起訴到了法院。

2022年12月1日,福州市晉安區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認定福建省兒童醫院及其醫務人員存在“未盡到告知義務、未按説明書用藥、診斷疾病有所延遲”等診療過錯,該過錯與小雨死亡的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參與度為45%到55%之間。

《司法鑒定意見書》判斷,小雨是因全身型幼年特發性關節炎,在診治過程中過量服用雙氯芬酸鈉緩釋膠囊後,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合併巨噬細胞活化綜合徵,因腦、肺、肝腎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最終,法院認定福建省兒童醫院對小雨的損害承擔50%的賠償責任,須賠付小雨父母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共計78萬餘元。之後,福建省兒童醫院未上訴,判決生效。

小雨父親安平(化名)對澎湃新聞稱,目前已經收到了醫院的賠償款,但至今未收到醫院方面的道歉,同時他也要求院方對相關工作人員追責。

6月26日,福建省兒童醫院醫務部相關負責人接受澎湃新聞採訪時承認院方在醫療過程中有過錯,對於小雨的死亡向家屬表示遺憾和歉意,目前醫院內部已經進行了追責,未來將吸取相關教訓更加規範管理。

就診106天后醫治無效死亡

法院查明:小雨係安平、林蕓(化名)夫婦之女,出生於2018年7月。2021年11月,小雨因患病至福州市兒童醫院就診,後在福州市兒童醫院治療12天無好轉。2021年12月2日傍晚,小雨轉診至福建省兒童醫院發熱門診急診,後在該醫院血液腫瘤科住院治療。

2022年1月1日,醫院確診小雨所患疾病為全身型幼年特發性關節炎。2022年1月3日淩晨2時左右,小雨病情惡化轉入該院PICU科進一步治療,2022年3月18日小雨因多器官功能衰竭醫治無效在該院死亡。

隨後,安平夫婦將福建省兒童醫院起訴至福州市晉安區法院。

安平在起訴狀中稱,被告醫院(福建省兒童醫院)在為小雨的診療中存在著諸多檢查、診斷、醫囑、治療、用藥、護理上的嚴重過錯,其以上過錯共同導致原告基礎疾病全身型幼年特發性關節炎應診斷未診斷。因被告治療、用藥等過錯直接誘發巨噬細胞活化綜合徵,致使小雨病情急劇惡化,其肝腎功能嚴重損壞、顱腦缺血缺氧、腦細胞死亡、多器官功能衰竭,最終導致治療無效不幸去世的嚴重損害後果。

經福州市晉安區法院委託,福建康泰司法鑒定所2022年7月29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

《司法鑒定意見書》判斷,小雨是因全身型幼年特發性關節炎,在診治過程中過量服用雙氯芬酸鈉緩釋膠囊後,病情迅速惡化,最終合併巨噬細胞活化綜合徵,因腦、肺、肝腎等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醫療過錯與死亡原因有因果關係

關於醫方不足,《司法鑒定意見書》尤其提到,布洛芬和雙氯芬酸鈉均屬於非甾體抗炎藥,二者的説明書的【注意事項】均有寫避免與其他非甾體抗炎藥同服。醫方屬於三級甲等醫院,在診療“全身型幼年型特發性關節炎”時間上有所延遲,屬於醫院方面的不足。

關於醫療過錯及因果關係,《司法鑒定意見書》分析,醫方在使用雙氯芬酸鈉時未告知小雨的監護人;將兩種非甾體抗炎藥聯合使用,不符合常規用藥;同時參考聽證會過程中醫患雙方的陳述和當時就診的資料認為“2022年1月1日醫務人員為患者小雨分發藥物時,一次性分發多次服用的雙氯芬酸鈉,未按處方告知患方服藥方法和用量”符合事實。

超劑量並與其他非甾體抗炎藥聯合用藥的不良反應和副作用將在正常劑量的基礎上發生加合效應,可嚴重損害小雨的各重要臟器。小雨從2022年01月01日-02日服用“雙氯芬酸鈉緩釋膠囊”之後,相繼出現低體溫、持續腹痛、嘔吐等,2022年01月03日淩晨開始出現抽搐,此後病情迅速惡化並轉入持續昏迷狀態。

綜上,醫方的醫療過錯與死亡原因有因果關係。

但意見書也認為,損害後果與醫療過錯行為以及患者病情本身的特點、自身健康狀況、體質的特殊性密切相關,若沒有發生醫療過錯,或者沒有患者的自身因素,損害後果通常情況下都可能發生。

《司法鑒定意見書》表示,參考相關規定指南,醫方的過錯與小雨的損害後果(死亡原因)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醫療過錯和患者自身因素所起的作用基本相當,難分主次,其醫療過錯行為在損害後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參與度)在45%至55%之間。

福州市晉安區法院採納了上述《司法鑒定意見書》。法院認為,被告醫院及其醫務人員存在“未盡到告知義務、未按説明書用藥、診斷疾病上有所延遲”等診療過錯,該過錯與小雨死亡的損害後果具有因果關係,參與度為45%至55%之間。綜合考慮小雨自身病情凶險的特點、被告為三級甲等兒童專科醫院及被告具體診療過錯,被告應對小雨的損害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死亡賠償金共計724123元(1448246.96元x50%);另外酌情認定被告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鑒定費12500元由侵權責任人承擔。

醫院:醫療過程過錯,向家屬表達歉意

6月26日,針對小雨的病亡一事,一直參與該事件處理的福建省兒童醫院醫務部唐姓負責人向澎湃新聞坦言:“我們承認在醫療過程中有過錯。”

他説,在這個事件中醫院用藥上是有失誤,“藥量發錯了,本來是給1/3的,可是我們的護士沒有做好核對,而是發給她一整粒,這個是我們的過錯。”“診療上我們可能問題不大,但發藥錯誤,這確實是低級的錯誤。”

“其實孩子來我們醫院就診,確實抱著對福建省兒童醫院極大的一個信任,這一點我們覺得自己沒有做好,確實也辜負了他的期望。”他表示,這個孩子不僅僅只是福建本地的醫生在關心她,上海的專家也付出極大的努力,這個病放在上海一樣是一個疑難雜症,加上她有一些基因的背景,“孩子本身有體質特殊的地方,同時疾病也非常複雜,最終法院判了,我們就不再更多的糾結這個事情。”

對於家屬反映醫院方至今沒有為此事道歉,該負責人則表示,醫院方面在和家屬溝通過程中自始至終都表達了極大的歉意和誠意。

“我們發藥發錯了,我們早就認識到了這個錯誤,也和家屬講了這個事情,我們也道歉了。”該負責人説,後面家屬要走司法程式,醫院也將法律程式走完了,並且尊重法院判決,沒有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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