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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為買房協議離婚後丈夫拒絕復婚 “假離婚”不復婚怎麼辦?
來源:新京報2023-06-09 1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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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為買房協議離婚後丈夫拒絕復婚】現實生活中,所謂的“假離婚”並不少見,比如為了規避商品房限購政策,雙方協議離婚,領取離婚證後,仍然以夫妻方式共同生活,等第二套房買好後雙方再辦理復婚手續。“假離婚”存在什麼法律風險,是否能夠得到法律層面的認可?近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處獲悉了一起相關案例。

該案中,白女士和黃先生為夫妻關係,為了規避商品房限購政策,黃先生提議,二人通過“假離婚”的方式,以白女士的名義購買第二套房屋。後雙方簡單擬定了離婚協議,辦理了離婚登記,約定雙方名下的房屋和車輛均歸黃先生所有,並辦理了相關財産的變更登記。

然而,就在白女士以個人名義買好房子並準備與黃先生復婚時,黃先生卻一口拒絕了。雙方多次溝通後,白女士發現,黃先生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已經開始了一段新的戀情。

因協商復婚未果,雙方最終走向了法院。黃先生要求按照離婚協議的內容處理財産,黃先生名下的房屋和車輛等財産歸其個人所有;白女士則堅稱離婚協議並非其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是“假離婚”,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的內容。

法院經審理認為,由於白女士無法舉證證明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雙方的離婚協議應屬合法有效。

白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承擔相應後果,其在簽訂離婚協議後自願辦理離婚登記,對相關法律後果係明知,因此對白女士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的請求不予支援,並按照離婚協議內容分割了雙方財産。

新京報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從法律角度上看,不存在“假離婚”的概念,一旦夫妻雙方領取了離婚證,婚姻關係就解除了。假離婚存在以下法律風險:一是假離婚期間的收入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産,二是假離婚期間,另一半在法律意義上無需履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即使存在與其他異性的不正當交往,也無法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內的重大過錯;三是假離婚期間如果發生繼承、子女撫養變動等事實,一方也無法再以配偶身份主張權益;四是如果為了假離婚隨意簽訂離婚協議分割財産,可能導致個人權益遭受重大損害。

法官提示,結婚證不僅是對夫妻感情的見證,也彰顯了法律對雙方身份、財産權利義務的保護,因此假離婚不可取,切莫為了鑽法律的空子導致“人財兩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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