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醫患糾紛變醫鬧
發佈時間: 2015-04-17 10:53:46 | 來源: 大眾日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我們需要找到貼近民眾情理標準、適當遠離醫學技術標準的途徑,來抑制醫患糾紛的“激化”
據衛生部對350家醫院的統計顯示,因醫療糾紛引發的衝擊醫院、干擾醫療秩序事件逐年上升,2006年為10248件,2009年上升為16448件,2010年則升至17243件。國家衛計委發佈的消息稱,2012年全國共發生惡性傷醫案件11起,造成35人傷亡,其中死亡7人,受傷28人(其中患者及陪護人員11名、醫護人員16名、保安1名),涉及北京、黑龍江等8省市。“醫鬧”現象已嚴重干擾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秩序,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也成為影響和諧穩定的社會熱點之一。
同樣醫患糾紛高發的其他國家與地區,則很少出現“醫鬧”現象。據統計,日本每年大約有11000-12000件醫患糾紛發生,僅2006年一年,日本全國270所國立醫院共發生醫療事故1300起,導致150名病人死於非命,引發了極為強烈的負面反響,但是“醫鬧”卻很少發生。美國每年死於醫療事故者在人數上超過死於交通事故者,而歷屆政府雖做了努力,不斷完善相關的法律,升級事故處理系統,但情況並未得到根本改善,醫療事故也經常發生,但“醫鬧”卻很少發生。醫患糾紛多發的國家很多,但大部分並沒有出現“殺醫、辱醫”等“醫鬧”現象。是什麼原因使“醫鬧”成為我國社會的毒瘤,這值得我們進行深入的思考。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法》的規定,我國解決醫患糾紛有和解、行政調解與訴訟等三種途徑。
我們首先考察“和解”方式。醫患雙方對於診療行為、診療後果發生分歧時,一般情況下患者會首先向醫院反映、投訴。患者經歷了醫療過程,對於醫生診療行為,對於自己的身體狀況,一般具有較具體的認識。醫院是專業的醫療機構,醫生是醫療專家,熟悉診療常規,又親自實施了醫療行為,對於醫療損害的後果,從醫學的角度,可以得出一個較為專業的結論。在此階段,如果雙方通過溝通,達成一致,無疑是解決糾紛最經濟、最快捷的方式。在實踐中,“和解”也確實發揮了解決大部分糾紛的作用。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維權與自律工作委員會在對醫療糾紛調查的分析中指出,有超過83%的醫患糾紛是通過雙方協商解決的。但是,和解解決醫療糾紛有一定的適用範圍。一般來説,有兩種類型糾紛適合和解。一是對於損害事實雙方認定比較清楚,分歧不大的,雙方願意在各自的責任範圍內承擔後果;二是損害事實比較輕微,責任也較小,雙方或一方不願在糾紛上花費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但專業化的醫療行為,不僅普通公眾難以知曉其過程與機理,就連非本專業的其他科室的專家,恐怕也難以搞清楚。因此,“和解”對事實不清、雙方分歧較大的醫療糾紛,難以發揮作用。而這類糾紛,恰恰是容易激化矛盾的類型。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具有醫院、醫療行政事務管理許可權,具有取證調查的便利與權威,又熟悉醫療規律,能夠調動醫療專家對爭議事件進行判斷,具有天然的解決醫療糾紛的優勢。中國民眾又有依靠官員解決糾紛的歷史傳統,理論上行政調解應當對解決醫療糾紛起到關鍵作用。可事實上醫患糾紛很少通過行政調解途徑來解決。為什麼?較為一致的看法是,我國醫療機構多為國有,衛生局即醫院的主辦方,又是醫院的管理者,在處理糾紛時,地位不中立。“老子處理兒子與別人的糾紛”,自然失去患方的信任。這種邏輯推演,在理論上具有一定的可信性。但並沒提供有説服力的證據來説明,行政調解結論事實是不公正的。只能説患方感覺其不公正。
再看訴訟方式。法院作為中立第三方,訴訟程式理論上應該是解決醫患糾紛的主要途徑。但是,事實並非如此。司法實踐中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醫療糾紛的案例的比例也很少。
不能和解,不願調解,又不去訴訟,是疑難醫療糾紛案件的現實寫照。以往的糾紛解決途徑多從制度供給的角度,設計了和解、調解與訴訟制度。這説明國家有能力提供這樣的制度。然而,在這些途徑無法解決疑難醫患糾紛時,我們是否可以轉變角度,站在民眾的立場之上,思考民眾需要什麼樣的醫患糾紛解決途徑。這樣,或許可以找出民眾所願意接受的解決途徑。對於理想中的制度,我們可以推斷,它一定是貼近民眾情理標準,適當遠離醫學技術標準的途徑。實踐中出現的醫療調解人民委員會,或許就是這種類型糾紛解決的方式。如果我們堅持把大量的時間、精力放到醫患糾紛解決方式的優化上,或許我們最終會找到抑制醫患糾紛激化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