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腫瘤醫院被訴違規致患者死 電子病歷前後不一
發佈時間: 2015-01-12 10:52:56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電子病歷成爭議焦點
電子病歷記錄了發生的一切。朱子予代理律師卓小勤表示,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多臟器器官衰竭,根本原因是從患者入住被告醫院以來,被告醫院的一個接一個的過錯,讓患者進入了一個惡性迴圈。先是吻合口瘺造成感染,感染用藥不當導致多臟器功能損傷,多臟器功能損傷導致免疫能力下降、骨髓抑制、凝血功能異常,免疫能力下降又加劇感染,感染情況加劇後加大抗生素使用量、改用更為高級的抗生素,變更抗生素、加量使用抗生素又加重藥物不良反應的惡性迴圈。後被告醫院又違反法律法規及臨床操作常規對患者實施動脈穿刺,導致患者嚴重血腫,血腫繼發感染,成為了壓垮患者的最後一根稻草。
然而,在開庭過程中,北京腫瘤醫院提供的電子病歷與朱子予在母親去世後第一時間從院方拿到的電子病歷有多處不一致。
北京腫瘤醫院辯稱,醫院對患者所實施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對病歷進行相應的調整、修改、糾正其中的錯誤或缺點,屬於正常完成書寫病歷的過程,而絕非篡改病歷。
電子病歷成爭議焦點。朱子予拿到的電子病歷直接記錄了北京腫瘤醫院種種違規操作。北京腫瘤醫院在開庭時提供的電子病歷則表明其操作都是依法合規的。本案律師卓小勤申請對電子病歷進行司法鑒定。
面對爭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要求對北京腫瘤醫院的電子病歷進行電子數據方面的鑒定。然而,北京腫瘤醫院稱,只同意對電子病歷歸檔後是否進行修改進行鑒定。
對於鑒定是否應以歸檔日期為時間節點的問題,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病歷在製作過程中確係可以修改,但修改也有正確的修改和不正確的修改之分,對於修改是否正確的判斷,應建立在對修改內容全面了解的基礎上,而不應以是否歸檔為節點。
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稱,經審查,確定該院的病歷存在諸多問題,判決書裁定,北京腫瘤醫院賠償朱子予906817元。
2013年4月15日,北京腫瘤醫院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3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稱,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撤銷原判決,發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該案目前仍在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