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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腫瘤醫院被訴違規致患者死 電子病歷前後不一

發佈時間: 2015-01-12 10:52:56   |  來源: 經濟參考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2014年12月17日下午3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開庭重審一件醫療損害案。這是一起歷時近五年的訴訟。2010年4月8日,朱子予將北京腫瘤醫院起訴到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2013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稱,經審查,確定該院的病歷存在諸多問題,北京腫瘤醫院應對馮振芳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判決書裁定,北京腫瘤醫院賠償朱子予906817元。

  2013年4月15日,北京腫瘤醫院不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將該案發回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重審。2014年12月17日的開庭是該案重審的第三次開庭。

  醫院被指違規操作

  事情還得從五年前説起。2009年7月28日,朱子予的母親馮振芳因發現早期胃癌三週到北京腫瘤醫院就醫,入院後診斷為胃癌、慢性膽囊炎,2009年8月4日行根治性遠端胃癌切除術、膽囊切除術,術後直接返回病房後患者一直腹痛、發熱。2009年8月13日行剖腹探查、吻合口修補術、腹腔沖洗、腹腔引流、經腹空腸營養管置入,術後轉入ICU救治, 2009年8月17日轉回普通病房。此後患者病情一直惡化,于2009年10月1日去世。

  在馮振芳住院期間,2009年8月7日的病理報告顯示:早期胃癌,未見脈管癌栓,淋巴結未見癌轉移,胃殘斷及(十二指腸殘端)未見癌,網膜組織未見特殊。(膽囊)慢性炎。這些記錄説明患者的胃癌病情並不嚴重。

  那麼,在馮振芳入住北京腫瘤醫院後為什麼病情會急轉直下?朱子予稱,母親因病到腫瘤醫院住院治療並接受手術,但在治療過程中院方存在術前檢查不完善、未糾正高血糖、使用藥物不當、違反法律法規及臨床操作規範對患者進行動脈穿刺操作等多個過錯,並導致母親死亡。

  院方《病歷記錄》顯示,2009年7月28日,患者空腹血糖6.99mmol/L(正常指數為3.9-6.1mmol/L)偏高。朱子予表示,眾所週知,高血糖易引起感染,不利於傷口的癒合,為手術禁忌證。常規操作要求先控制血糖,再行手術。然而直至8月4日進行手術時,被告醫院都未再次進行血糖檢查,也未採取任何降糖措施。

  根據2009年8月4日22點55分(即胃癌根治術後50分鐘)採樣的生化檢驗報告記載:“Glu(葡萄糖)20.2mmol/L”遠遠高於正常範圍。可見手術時,患者處於高血糖狀態。正是因為患者高血糖,才導致患者術後手術傷口癒合困難,腹痛難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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