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4:39:54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傳染病疫情發生現場調查取證,查閱或者複製有關的資料和採集樣本。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發現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以採取封閉公共飲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或者暫停銷售的臨時控制措施,並予以檢驗或者進行消毒。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食品,應當予以銷毀;對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六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不少於兩人,並出示執法證件,填寫衛生執法文書。衛生執法文書經核對無誤後,應當由衛生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衛生執法人員應當註明情況。
第五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式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及時處理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或者不履行職責的,應當責令糾正或者直接予以處理。
第五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九條 國家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傳染病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級政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工作的日常經費。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傳染病流行趨勢,確定全國傳染病預防、控制、救治、監測、預測、預警、監督檢查等項目。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實施重大傳染病防治項目給予補助。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流行趨勢,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項目範圍內,確定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等項目,並保障項目的實施經費。
第六十一條 國家加強基層傳染病防治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傳染病防治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傳染病預防工作的經費。
第六十二條 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困難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儲備防治傳染病的藥品、醫療器械和其他物資,以備調用。
第六十四條 對從事傳染病預防、醫療、科研、教學、現場處理疫情的人員,以及在生産、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其他人員,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並給予適當的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