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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4:39:54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傳染病傳播時未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未及時調查、處理單位和個人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舉報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傳染病防治和保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職責的;

  (二)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通報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動收集傳染病疫情資訊,或者對傳染病疫情資訊和疫情報告未及時進行分析、調查、核實的;

  (四)發現傳染病疫情時,未依據職責及時採取本法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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