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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4:39:54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負責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野生動物、家畜家禽,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出售、運輸。

  第二十六條 國家建立傳染病菌種、毒種庫。 對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樣本,確需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的,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二十八條 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計劃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的,應當事先由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施工環境進行衛生調查。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意見,採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設專人負責工地上的衛生防疫工作。工程竣工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可能發生的傳染病進行監測。

  第二十九條 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産品、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産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飲用水供水單位從事生産或者供應活動,應當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生産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産品的單位和生産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産品,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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