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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4:36:18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産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本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上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第三十六條 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者採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本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産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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