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4:36:18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三章 孕産期保健
第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育齡婦女和孕産婦提供孕産期保健服務。
孕産期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母嬰保健指導:對孕育健康後代以及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孕婦、産婦保健:為孕婦、産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諮詢和指導以及産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胎兒保健:為胎兒生長髮育進行監護,提供諮詢和醫學指導;
(四)新生兒保健:為新生兒生長髮育、哺乳和護理提供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對患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
第十六條 醫師發現或者懷疑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育齡夫妻,應當提出醫學意見。育齡夫妻應當根據醫師的醫學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七條 經産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對孕婦進行産前診斷。
第十八條 經産前診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向夫妻雙方説明情況,並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一)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的;
(二)胎兒有嚴重缺陷的;
(三)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
第十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簽署意見。本人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並簽署意見。
依照本法規定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紮手術的,接受免費服務。
第二十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患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二十一條 醫師和助産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提高助産技術和服務品質,預防和減少産傷。
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産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産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餵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