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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發佈時間: 2015-01-08 14:36:18   |  來源: 中國網-健康中國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務。

  婚前保健服務包括下列內容:

  (一)婚前衛生指導:關於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

  (二)婚前衛生諮詢:對有關婚配、生育保健等問題提供醫學意見;

  (三)婚前醫學檢查:對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可能患影響結婚和生育的疾病進行醫學檢查。

  第八條 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對下列疾病的檢查:

  (一)嚴重遺傳性疾病;

  (二)指定傳染病;

  (三)有關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第十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禁止結婚的除外。

  第十一條 接受婚前醫學檢查的人員對檢查結果持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取得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二條 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婚前醫學檢查應當規定合理的收費標準,對邊遠貧困地區或者交費確有困難的人員應當給予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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