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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發佈時間: 2015-01-08 11:44:29   |  來源: 唐山市衛生局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品質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床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品質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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