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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醫改新政:“醫鬧”構成犯罪 將追究刑責

發佈時間: 2014-09-12 10:11:48   |  來源: 華西都市報   |  責任編輯: 許晴晴

  怎樣溝通?

  患者方選代表協商屍檢應在48小時內

  發生醫療糾紛或者有異議的情況下,醫患雙方應該如何溝通?《辦法》做出了詳細規定。

  在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介入,認真聽取患方投訴意見,告知其處置醫療糾紛的法定途徑和具體程式;患方要求協商解決的,推舉確定不超過五名代表,按照法定途徑和程式,同醫療機構協商解決糾紛。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及時組織院內專家進行會診或討論,並將會診或討論的意見告知患方,答覆患方提出的各種諮詢和疑問。

  針對一些具體的“醫鬧”方式,《辦法》也作出了明確的處理路徑: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後,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患者死因或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屍檢;不進行屍檢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屍體移送殯儀館。

  如何追責?

  傷醫毀病歷等將依法追責處置

  《辦法》引導患者及家屬,在發生醫療糾紛後,應當通過合法渠道和正常途徑表達意見或訴求。醫療糾紛發生後,應當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調解優先,合法、自願”的原則,由醫患雙方協商,可自行協商解決或申請醫療機構所在地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如果在醫療機構尋釁滋事,故意毀壞醫療設施及公私財物,搶奪、毀損病歷、檔案等重要資料的;侮辱、威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侵犯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利用醫療糾紛,通過組織、策劃、煽動、串聯等非法手段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患方拒絕將屍體移送殯儀館,勸説無效的;以及有其他嚴重影響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經勸阻無效且依法應當予以處理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臺原因?

  成都市衛生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全國傷醫案件逐年增多,傷醫性質越來越嚴重。“醫療糾紛已成為我市多發性社會矛盾糾紛之一。據不完全統計,成都市近兩年幾乎每天都有醫療糾紛發生。2013年,全成都市共發生醫療糾紛1131例。

  “我市醫療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也在逐年上升,影響惡劣。當醫療糾紛發生後,有專門以解決醫療糾紛為職業的閒散人員,會通過患方介入,煽動操縱患方開出“天價”強索強要,採取威脅、限制醫生人身自由、“停屍鬧喪”、設靈堂、打橫幅、媒體炒作等方式,強迫醫院滿足患方的賠償要求,嚴重影響了正常的醫療秩序。2013年,成都市醫療機構發生群體性事件達169起。”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辦法》出臺前,只能由衛生行政部門出面調解,患方對衛生行政部門公正性心存疑慮,常常使調解無法有效進行。訴訟解決醫療糾紛雖然是最佳選擇,因為法律規定的程式嚴格而複雜,訴訟時間較長,因此患方多數不願意走司法途徑來解決醫療糾紛……這些無疑促使了《辦法》的儘早出臺,以有效預防和處置醫療糾紛,確保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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