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解讀

來源:海南日報

時間:2024-03-08

作者:

編輯:方喬禾

為確保2024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政策理解無偏差、政策執行不走樣,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1.政策印發時間和背景

根據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印發的《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23〕12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提前下達2024年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通知》(瓊財農〔2023〕1348號)、《海南省財政廳關於提前下達2024年第二批耕地建設與利用資金(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的通知》(瓊財農〔2023〕1565號)等文件要求,海南省農業農村廳聯合海南省財政廳於今年2月印發了《2024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實施方案》(瓊農字〔2024〕57號),要求各市縣結合實際制定具體方案,並按時間節點做好補貼資金髮放工作。

2.指導思想和目標

以綠色生態為導向,以建設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和國家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為目標,鼓勵農民秸稈還田,不露天焚燒秸稈,增施有機肥,主動保護耕地地力,促進耕地品質提升,實現“藏糧于地”,提高補貼政策的指導性、精準性和實效性,增加種糧農民收入。

3.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擁有水旱田承包權且該水旱田種植了農作物的農民(含承包戶)、農場(國有、集體農場)職工和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水稻、大豆、花生實際種植大戶(以下簡稱種植大戶,指利用自有承包耕地種植的農民、農場職工,以及流轉土地種植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種植面積50畝及以上)。

具體農作物種類由各市縣結合實際,在糧食作物、木本外油料作物、飼料作物和瓜菜等範圍內確定,優先選擇糧食作物。

對已流轉的土地由流轉雙方自主協商,按流轉合同約定確定補貼對象。土地流入、流出方均為農戶(農場職工)的,原則上,一個種植地塊只能由一個主體申領補貼;土地流出方為農戶(農場職工),土地流入方為種植大戶的,農戶(農場職工)可申領基礎補貼,種植大戶可申領大戶補貼。同時,為做好2024年中央一號文件中“對確無人耕種的土地,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多途徑種好用好”,進一步明確歸屬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水旱田,符合種植條件的,原則上也納入補貼範圍,流出方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由各市縣視情決定是否發放補貼。

4.申報條件

(1)從2023年下半年至2024年上半年在水旱田種植規定農作物。以種植農作物的水旱田作為申報條件,且享受補貼的對象確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休耕不得超過一年。

(2)已作為畜牧水産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徵(佔)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不得補貼。

(3)原則上農民申報(填寫申請審批表)前一年內沒有耕種的耕地(水旱田)不得補貼(具體申報日期可由市縣農業農村局確定),撂荒、休耕1年以上(含1年)的耕地(水旱田)、佔補平衡中“補”的品質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補貼。

5.省級補貼標準和市縣補貼資金額度測算方法

2024年全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總額48378萬元(中央財政46178萬元,省級財政2200萬元)。依據省統計局2022年水旱田面積統計數據,補貼資金總額除以全省水旱田面積得出省級每畝補貼標準,再依據各市縣水旱田面積測算安排給市縣補貼資金總額。即:每畝補貼標準=耕地補貼資金總額÷全省水旱田面積。

6.市縣補貼標準測算方法

市縣應將以前年度結轉結余資金、市縣財政配套資金與省下達資金統籌使用。首先,根據種植大戶申請面積,按照不超過200元/畝標準,使用省級資金進行補貼(用完為止),若有剩餘則與以前年度結余結轉資金、市縣財政配套資金、省裏下達資金統籌使用。其次根據市縣剩餘的統籌資金總額除以全市縣實際申報種植面積得出市縣每畝補貼標準。即:市縣每畝補貼標準=市縣統籌資金總額÷全市縣水旱田實際申報面積。按審批流程發放補貼給農戶、農場職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

中央補貼資金補貼對象原則上為擁有水旱田承包權的農民、農場職工和村集體經濟組織;省級資金可用於補貼種植大戶。兩項補貼可疊加發放,但中央資金不得用於補貼種植大戶。

7.農戶申報補貼流程

農戶(含承包戶、水稻等種植大戶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據實填寫《海南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申報審批表》表一(鄉鎮農戶填報參考格式)並附上農戶身份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流轉合同等憑證複印件,由村民小組核實後出具初審意見,簽名蓋章後提交所在地村委會。(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身份證號”一欄中填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一卡通賬號”一欄中填寫村集體經濟組織賬號)。農戶身份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流轉合同等憑證和上年相比沒有變化的可不提供,只需註明無變化。

8.農場職工申報補貼流程

農場職工(含市縣管轄內所有省、市、縣、鄉鎮辦的國有農場和集體農場)據實填寫《海南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申請審批表》表二(農場職工填報參考格式)並附上職工身份證複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權證證明(未有承包權證的,補簽水旱田承包種植合同,複印件),由農場連隊或居民小組調查核實是否符合補貼條件,出具初審意見,簽名(蓋章)後,將所有農場職工的申報材料(申請審批表、身份證複印件和耕地承包權證明)裝訂成冊,提交農場場部或農墾農場基層社會職能管理組織(居)。農場職工身份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土地流轉合同等憑證和上年相比沒有變化的可不提供,只需註明無變化。

9.市縣農業、財政部門審核及發放補貼資金流程

(1)審核公示函報材料。市縣農業農村局收到各鄉鎮政府、農場場部(居)函報文件及相關材料後,匯總全市縣申報情況總表。隨機抽查或現場抽查核實申報農戶(農場職工)是否符合發放條件,尤其對水稻種植大戶種植情況及某一鄉鎮、農場(居)的申報面積超過該鄉鎮農戶、農場職工土地承包證證書水旱田面積總量時,要重點核實是否符合補貼條件。市縣農業農村局根據測算標準及實際申請補貼面積製作公示表並在當地市縣政府網上公示。公示無異議後,出具審核意見,以函件形式向市縣財政局申請撥付補貼資金。為加快補貼資金髮放,可按實際情況分批次公示,分批次報送財政部門審核發放。

(2)審核發放補貼資金。市縣財政局收到市縣農業農村局申請發放補貼資金函件及相關材料後,及時審核並出具發放補貼資金意見,按照“便民高效、資金安全”原則,儘快向補貼對象兌付補貼資金。農戶、農場職工通過“一卡通”發放,農業新型經營主體、村集體經濟組織可發放到單位賬戶。

10.補貼發放的時間節點要求

(1)各市縣要在今年3月15日前印發市縣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實施方案並及時組織發動鄉鎮政府和農場(居)組織申報,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補貼資金髮放工作。

(2)要按時報送資訊,市縣農業農村局要主動同本級財政局對接,及時掌握補貼資金實際發放數據,每月20日前在農業農村部轉移支付管理平臺填報資金支出情況。

(3)各市縣農業農村局聯合財政局做好補貼工作總結,于2024年7月15日前報送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

11.做好保障工作

(1)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部門協作。按“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制”原則,由財政和農業農村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各鄉鎮政府和農場(居)要按時做好組織申報、審核、審批、公示、函報、發放工作。

(2)保障工作經費,確保項目順利實施。各市縣財政局會同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要足額安排工作經費,確保項目順利實施,並及時將工作經費分配到市縣農業農村部門、鄉鎮政府和農場(居)。

(3)做好補貼資金直達工作。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做好財政資金直達工作的通知》(財預〔2021〕165號)相關規定,做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直達資金監控系統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的有序銜接,及時將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下達、撥付、使用等情況導入監控系統,確保數據真實、完整、準確。

(4)建立健全補貼檔案。市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有關表格製作並上傳至市縣政務網,以便於下載或免費印發給農戶(農場職工)填報。市縣農業農村局、財政局、鄉鎮政府、農場(居)、村委會分別建立健全補貼發放檔案資料,確保有據可查。

(5)抓好政策宣傳,強化監督檢查。各級農業農村、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積極開展補貼政策宣傳,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促進政策有效實施,為提高耕地地力品質營造良好氛圍。

(6)加強耕地地力保護,強化資金管理。切實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海南省財政惠民補貼資金髮放操作規程的通知》(瓊財庫〔2020〕71號)文件要求,嚴格使用補貼資金,規範資金髮放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出現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12.省級部門設立的監督和聯繫電話

省農業農村廳種植業管理處 0898-65339342

省農業農村廳計財處 0898-65380866

省財政廳農業農村處 0898-685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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