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緩繳社保費有期限,未按時足額補繳的將被懲戒

來源:海南日報客戶端

時間:2022-06-27

作者:易宗平

編輯:郭小娜

海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緩繳期限有何明確規定?6月26日,海南日報記者從省社保中心獲悉,企業原則上應在緩繳期滿後的一個月內補繳緩繳的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款,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最遲于2023年1月底前補繳到位。

據了解,企業緩繳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提前申報繳納緩繳的費款。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職工社會保險待遇和個人權益記錄;對於逾期未繳的,將按規定對緩繳的三項社保費加收滯納金。

已申請緩繳的企業在緩繳期限內,還應注意哪些事項呢?海南省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説,緩繳期間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申請緩繳社保費的企業,除了緩繳的三項社保費的單位應繳部分,對職工個人繳費部分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不得因緩繳社保費,不繳或漏繳個人繳費部分,導致職工無法正常享受相關社會保險待遇。

據介紹,在緩繳期限內,職工申領養老保險待遇、辦理社保關係轉移等業務的,企業應為其申請個人欠款補繳,補齊緩繳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等費用後,才能辦理上述業務。職工發生工傷的,企業應及時把發生工傷當月的工傷保險費繳納到賬,工傷職工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緩繳的企業出現登出等情形的,應在登出前繳納緩繳的費款。

海南省社保中心相關負責人提醒,企業未按時足額補繳緩繳期間應當繳納的三項社保費,以及申請緩繳時存在弄虛作假等失信行為的,將按照國家和我省相關規定列為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名單,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