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範網路主播從業行為,加強職業道德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近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共同制訂印發《網路主播行為規範》。
網路主播應堅持正向行為
應當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崇尚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修養個人品德。
應當堅持健康的格調品位,自覺擯棄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趣味,自覺反對流量至上、畸形審美、“飯圈”亂象、拜金主義等不良現象。
應當引導用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合理消費。
專業主播需取得執業資質
對於需要較高專業水準(如醫療衛生、財經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內容,主播應取得相應執業資質,並向直播平臺進行執業資質報備,直播平臺應對主播進行資質審核及備案。
平臺和經紀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
建立健全網路主播入駐、培訓、日常管理、業務評分檔案和“紅黃牌”管理等內部制度規範。
對問題性質嚴重、多次出現問題且屢教不改的網路主播,應當封禁賬號,將相關網路主播納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不允許以更換賬號或更換平臺等形式再度開播。
對違法失德藝人不得提供公開進行文藝表演、發聲出鏡機會,防止轉移陣地復出。
網路主播不得出現的31種行為
不得發佈違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內容;
不得發佈顛覆國家政權,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尊嚴、榮譽和利益的內容;
不得發佈削弱、歪曲、否定中國共産黨的領導、社會主義制度和改革開放的內容;
不得發佈詆毀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歪曲民族歷史或者民族歷史人物,傷害民族感情、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不得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在非宗教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宣揚宗教極端主義、邪教等內容;
不得惡搞、詆毀、歪曲或者以不當方式展現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
不得惡搞、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和模範人物的事跡和精神;
不得使用換臉等深度偽造技術對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烈士、黨史、歷史等進行偽造、篡改;
不得損害人民軍隊、警察、法官等特定職業、群體的公眾形象;
不得宣揚基於種族、國籍、地域、性別、職業、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視;
不得宣揚淫穢、賭博、吸毒,渲染暴力、血腥、恐怖、傳銷、詐騙,教唆犯罪或者傳授犯罪方法,暴露偵查手段,展示槍支、管制刀具;
不得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虛假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擾亂社會治安和公共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不得展現過度的驚悚恐怖、生理痛苦、精神歇斯底里,造成強烈感官、精神刺激並可致人身心不適的畫面、臺詞、音樂及音效等;
不得侮辱、誹謗他人或者散佈他人隱私,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不得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擁有著作權的作品;
不得對社會熱點和敏感問題進行炒作或者蓄意製造輿論“熱點”;
不得炒作緋聞、醜聞、劣跡,傳播格調低下的內容,宣揚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違反公序良俗的內容;
服飾粧容、語言行為、直播間布景等不得展現帶有性暗示、性挑逗的內容;
不得介紹或者展示自殺、自殘、暴力血腥、高危動作和其他易引發未成年人模倣的危險行為,表現吸煙、酗酒等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內容;
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進行非廣告類的商業宣傳、表演或作為噱頭獲取商業或不正當利益,指引錯誤價值觀、人生觀和道德觀的內容;
不得宣揚封建迷信文化習俗和思想、違反科學常識等內容;
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展示虐待動物,捕殺、食用國家保護類動物等內容;
不得鋪張浪費糧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飲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飲食消費、食物浪費示範的內容;
不得引導用戶低俗互動,組織煽動粉絲互撕謾罵、拉踩引戰、造謠攻擊,實施網路暴力;
不得行銷假冒偽劣、侵犯智慧財産權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的商品,虛構或者篡改交易、關注度、瀏覽量、點讚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不得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使用絕對化用語,未經許可直播銷售專營、專賣物品等違反廣告相關法律法規的;
不得通過“彈幕”、直播間名稱、公告、語音等傳播虛假、騷擾廣告;
不得通過有組織炒作、雇傭水軍刷禮物、宣傳“刷禮物抽獎”等手段,暗示、誘惑、鼓勵用戶大額“打賞”,引誘未成年用戶“打賞”或以虛假身份資訊“打賞”;
不得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影響社會正常生産、生活秩序,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隱私等場所和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場所拍攝或播出;
不得展示或炒作大量奢侈品、珠寶、紙幣等資産,展示無節制奢靡生活,貶低低收入群體的炫富行為;
不得出現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及其他對網路表演、網路視聽生態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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