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記者從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為規範戶外商業廣告活動,堅持正確廣告宣傳導向,提升廣告的文化內涵和審美品質,正面宣傳海南自貿港形象,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我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並公佈了《戶外廣告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指引》中就戶外廣告中嚴禁使用絕對化用語等行為予以了明確。
《指引》適用於海南省行政區域內,各類市場主體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沿街商鋪店招以及廣告牌、宣傳欄等戶外商業廣告。
《指引》明確,戶外廣告應堅持正確的廣告導向,恪守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戶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健全戶外廣告合規管理制度,及時清理撤除不合規廣告。
同時,戶外廣告用語應當理性客觀,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戶外廣告中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利用廣告代言人代言的廣告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此外戶外廣告使用他人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
《指引》中規定,廣大戶外廣告活動參與者要堅決杜絕我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不觸碰法律紅線,規範戶外廣告發佈行為,營造海南自貿港風清氣正的廣告市場環境。在戶外廣告發佈活動中的禁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易發違法違規情形:戶外廣告中出現利用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借重大政治活動等名義進行商業炒作的內容;出現影響海南自貿港形象、妨礙社會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內容;出現對商品或服務獲獎、評優等情況進行誇大或虛假宣傳,以及利用“老字號”等進行虛假宣傳的內容;使用“第一家XXX”“首家XXX”“十大XXX之首”等絕對化用語進行商業宣傳,虛張誇大,擾亂市場秩序,欺騙、誤導消費者的內容;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以及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出現損害國家尊嚴或者利益,洩露國家秘密,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傷害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感情的內容:出現各類賣慘、炫富、惡搞經典等,以及各種“蹭熱點”“博眼球”,利用群眾熱議事件等作為炒作噱頭進行商業宣傳的內容;含有淫穢、色情、暴力、賭博、迷信、“軟色情”等內容。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表示,全省各類廣告市場主體組織學習,推進戶外廣告合規指引的落實,健全廣告發佈審查機制,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服務海南自貿港高品質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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