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民政廳修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

來源:海南日報

時間:2021-10-15

作者:雲夢怡

編輯:謝楚鑫

海南省民政廳修訂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

減輕企業運營成本 方便市縣操作實施

近年來,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有效整合了公辦養老機構和民辦養老機構的優勢,形成了政府和社會力量合力發展養老事業的有利模式,促進養老服務高品質發展。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後,既可以保持公辦養老機構的福利性,又可以發揮民間組織的專業性,使管理人員具備競爭和市場意識,從而提高公辦養老機構的入住率和服務品質水準,提升養老服務設施的資源配置和管理效率。

10月12日,海南省民政廳,在開展“查堵點、破難題、促發展”活動中,海南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在基層調研時發現,海南省內各市縣在按照《海南省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試行)》(瓊民發〔2018〕1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養老機構公建民營的過程中,存在“堵點”。

“一是資産評估金額較大。原《實施辦法》將土地列入國有資産評估內容,導致實施公建民營的養老機構資産評估標的價值較大,對運營方繳納管理髮展金和風險保障金的金額産生較大影響,增加了運營方的投入成本,難以吸引來運營方。二是市縣操作實施不便。原《實施辦法》規定確定運營方需在國有資産管理部門認可的産權交易機構通過公開方式確定運營方,而目前海南省內符合條件的機構很少,限制了市縣實施公建民營時選擇招投標機構的範圍,招投標操作不便。”海南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介紹。

對此,海南省民政廳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對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並啟動了對原《實施辦法》的修訂工作。針對原《實施辦法》將土地列入國有資産評估內容,新《實施辦法》明確資産評估物只包含地上附著物和配置的設施設備,減少了運營方每年需繳納的管理髮展金和運營前需繳納的風險保障金。針對選擇運營方時招投標機構選擇範圍太小,新《實施辦法》明確符合公開招投標方式即可,方便市縣具體操作實施。

7月30日,海南省民政廳聯合海南省發改委、海南省財政廳印發《海南省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修訂版,為海南全省開展養老機構公建民營提供了更加科學、更具操作性的工作遵循。目前,臨高、陵水、保亭、白沙等地根據新修訂的《實施辦法》,正在積極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公建民營。

海南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海南省民政廳將指導市縣按照新修訂的《海南省養老機構公建民營實施辦法》抓好貫徹落實,並積極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新問題、新情況,積極營造養老服務領域良好營商環境,吸引更多優質的養老服務企業來海南投資興業。牢固樹立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的發展理念,以“查堵點、破難題、促發展”等活動為契機,認真傾聽市縣和企業的呼聲,不斷優化養老服務行業政策規定,變“被動服務”為“主動服務”,方便企業辦事,便於市縣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