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3月1日起施行

來源:海南日報客戶端

時間:2021-02-23

作者:傅人意

編輯:林子慧

近日,省發展改革委聯合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務廳、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等部門,共同印發了《海南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違法行為舉報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舉報處理辦法》)。《舉報處理辦法》為規範海南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舉報處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舉報處理機制提供了具體的依據和操作方法,初步建立和完善了我省招標投標行政監管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將於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舉報處理辦法》規定,有權舉報的主體為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投訴主體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對象包括,本省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及其工作人員,負有監管職責的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

《舉報處理辦法》明確規定,住房城鄉建設、水務、交通運輸、工業和資訊化、商務、鐵道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受理舉報並依法做出處理決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確定本部門負責受理舉報的機構(以下統稱受理機構),並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通訊地址等資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舉報處理辦法》規定,舉報應同時符合“有明確的被舉報機構、部門或被舉報人”“有違法違規的具體事實及相關證據或者線索”兩個條件。受理機構應在收到舉報後進行登記,並在5個工作日內區分“作出受理決定”“轉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受理”“決定不予受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舉報處理辦法》將六類情形之一的舉報作為不予受理的對象,主要包括不屬於我省招標投標活動範圍的;未提供被舉報人資訊或者無具體違法違規事實的;同一舉報事項已經受理無新線索再次舉報的;《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投訴事項;已經進入訴訟、仲裁、行政復議、信訪等程式的;其他依法不應受理的情況。

《舉報處理辦法》規定,舉報處理主要包括受理、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結果反饋、建立檔案等程式。

《舉報處理辦法》明確,舉報受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舉報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時,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批准可適當延長,但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此外,《舉報處理辦法》明確了舉報處理過程中有關市場主體、從業人員、評標專家等配合調查的責任,並將舉報處理的信用資訊推送共用至海南自貿港信用資訊共用平臺。同時,對負責辦理舉報和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情形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