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12309中國檢察網獲悉,萬寧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局長卓禮川因涉嫌受賄被公訴。據指控,2011年至2017年,卓禮川利用擔任萬寧市北大鎮黨委書記、市交通局局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歐某某、陳某某等人財物293.3萬元及孳息20萬元。
2000年,卓禮川經他人介紹認識歐某某。2010年至2014年,在卓禮川的幫助下,歐某某挂靠的工程公司和建築公司先後多次中標,並承建萬寧市某工程等項目。歐某某為了感謝卓禮川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的幫助,分多次送給被告人卓禮川好處費共計230萬元。
2012年,卓禮川和歐某某合作成立萬寧某公司,其中歐某某出資三分之一,歐某某代卓禮川出資三分之二,所獲利潤按出資比例分配。歐某某負責出資成立公司及辦理相關手續,卓禮川負責利用職務便利,審批該公司申請經營指標方面的工作。該公司成立至今,歐某某出資共計80萬元,其中歐某某代卓禮川出資53.3萬元。 2013年,公司分紅,卓禮川分得20萬元。2014年,歐某某退出公司,並拿走其出資的80萬元和60萬元利潤。後卓禮川實際控制經營該公司至今。
2016年,在卓禮川的幫助下,陳某某挂靠的工程公司先後中標萬寧某工程項目。2017年,為了感謝被告人卓禮川在工程項目承攬方面提供的幫助,陳某某在卓禮川的辦公室,送給卓禮川現金人民幣10萬元。
據統計,卓禮川受賄的293.3萬元,其中210萬元是在黨的十八大後收受。案發後,截至2020年5月21日,收受的293.3萬元卓禮川家屬已全部退贓。
萬寧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卓禮川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承攬工程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好處費共計293.3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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