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一中院依法審理屯昌縣委原副書記、原縣長匡文勝受賄罪一案。被告人匡文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80萬元。
200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匡文勝先後擔任屯昌縣委常委、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分管國土環境資源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政管理局、住房保障與房産管理局、土地和規劃建設綜合執法局、教育局等部門,後主持政府全面工作。匡文勝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施工、結算等方面為倪某等11人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弟匡某甲間接收受上述11人賄賂財物價值共計1282.6354萬元,其中80萬元因迫於巡視壓力後已經退還行賄人倪某;另,匡文勝答應為倪某謀取利益,倪某承諾送給匡文勝120萬元,但尚未給付。
另查明,2019年1月17日,匡文勝被省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匡文勝在被留置期間,除了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已經掌握的其收受倪某賄賂款140萬元既遂、120萬元未遂及收受陳某1210萬元賄賂款既遂的犯罪事實外,還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另收受賄賂款共計932.6354萬元既遂的犯罪事實;檢舉揭發陳賢禮涉嫌職務犯罪,已經查證屬實,陳賢禮已被屯昌縣人民法院以受賄罪、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案發後截至判決前,倪某已退繳贓款80萬元,匡文勝家屬已代匡文勝退繳贓款990萬元。
海南一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匡文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賄賂,總價值1402.6354萬元,其中受賄既遂1282.6354萬元,受賄未遂1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今 日 要 聞
MORE關 注 我 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