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19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主犯獲刑23年

來源:中國新聞網

時間:2020-12-23

作者:陳少婷 孫瑾

編輯:王彬濤

圖為宣判現場。 孫瑾 攝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海口中院)22日對周某甲等19人涉黑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海口中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搶劫罪、聚眾鬥毆罪、非法採礦罪、窩藏罪、非法持有槍支罪等9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罪名判處其他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到十九年不等刑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到六萬元不等罰金。

圖為宣判現場。 孫瑾攝

經審理查明:1994年,被告人周某甲因利益糾紛與他人發生矛盾並開槍打傷他人,在海口市美蘭區桂林洋一帶立下惡名。被判刑出獄後,周某甲在其哥哥周某乙的資助下購置工程車輛開始在海口市桂林洋一帶涉足土方工程行業。

自2004年以來,周某甲為壯大實力,陸續吸納被告人林某雄、何某志、曾某清、何某、何某勇、陳某等人為其手下,負責爭搶工程項目並在工地上幹活,同時幫助其管理羅牛山加油站附近的沙場及看管賭場。為進一步壟斷桂林洋一帶的土方工程項目,2010年,周某甲還出資夥同何某志成立了海口福雲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雲公司)。2011年,周某甲承攬羅牛山産業園奠基點清表工程後,糾集何某志、何某勇、何某、陳某東、盧某富等十余人持鋼管在工地對前來索要青苗補償款的村民蘇某某進行毆打,致蘇某某頭部受傷、手臂及雙腿骨折。事發後,周某甲為逃避法律制裁,指使林某雄等人先行投案為其頂罪以平息事件。周某甲、周某乙通過跑關係為林某雄等人撤銷案件,使所有在押團夥人員免遭刑事處罰。以該事件為標誌,以周某甲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此後,周某甲又繼續網羅被告人馮某宏、曾某鐵、許某智、李某發、楊某貴、楊某潤、王某華、盧某富等刑滿釋放及社會閒散人員加入其犯罪組織。

該組織內部分工明確,層級分明,成員較為固定,有嚴明的組織紀律和規約。自2011年8月成立以來,該組織以暴力手段為依託,非法控制桂林洋重點項目土方工程,通過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行為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福雲公司銀行賬戶進賬高達人民幣3300余萬元,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該組織利用非法獲利用於籠絡、豢養成員,維持組織生存和發展。為了爭奪地盤、強攬工程,周某甲、林某雄等人非法持有槍支、鋼管等。在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中,該組織成員經常集體出動,不計後果,隨意在公共場所使用鋼管、槍支等故意傷人、打砸車輛,給當地工程項目建設及人民群眾的生産生活造成嚴重威脅。

本案還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保護傘”。在周某甲涉黑性質組織發展過程中,時任海口市桂林洋國土科科長及桂林洋綜合執法大隊大隊長的周某乙,幫助周某甲強攬工程,縱容該組織非法採礦,幫助該組織獲取非法利益。2004年至2019年,周某甲及其組織利用周某乙的職務便利,通過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強攬了“桂林洋大學校際路”“羅牛山産業園”“桂林洋海口經濟學院”等大小項目的主要工程,對桂林洋地區的重點項目土方工程建設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的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使人民群眾安全感降低。

海口中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違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各被告人進行處罰,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