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七屆市政府第10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三亞市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將對0至17周歲的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進行救助。
未成年殘疾兒童是未成年人中的特殊群體,需要格外關心關注。目前,全市共有734名持證殘疾兒童,每年約有170名殘疾兒童得到了康復服務,但還有一些殘疾兒童,因家庭經濟困難未能得到及時康復,也有一些殘疾兒童家庭因殘致貧返貧風險極高。《實施辦法》旨在改善殘疾兒童康復狀況、減輕殘疾兒童家庭的經濟負擔。
康復救助的對象為0至17周歲的視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具有三亞市戶籍或居住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具備診斷資質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書;有康復救助需求及康復服務適應指徵。
康復救助標準為:
■ 0至17周歲的聽力殘疾兒童,補助標準不少於14000元/人·年。
■肢體、智力殘疾和孤獨症兒童,0至6周歲的補助標準不少於30000元/人·年;7至17周歲的補助標準不少於20000元/人·年;在三亞區域外康復服務定點機構自費接受康復訓練的7至17周歲殘疾兒童,按實際訓練月數每人每月給予補貼1000元,補貼標準最高10000元/人·年。
■對足畸形、小二麻痹後遺症等殘疾兒童的矯治手術提供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不少於16000元/人。
殘疾兒童監護人(委託代理人)可持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外省籍人員提供)、殘疾人證或疾病診斷證明書等原件,向戶籍地(居住證發放地)區殘聯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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