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人 注意!這些區域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來源:南海網

時間:2020-12-16

作者:利聲富

編輯:王彬濤

陵水百姓燃放煙花爆竹要注意了。15日,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發佈2021年煙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明確了陵水燃放煙花爆竹的管控區域、時間以及處罰等相關規定。

據了解,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進一步改善陵水城鄉空氣品質,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海南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12月15日,陵水黎族自治縣政府發佈煙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

一、管控時間:2021年全年

二、管控區域:

常態性全時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1、椰林鎮、三才鎮、黎安鎮、新村鎮、光坡鎮、英州鎮管轄區域。

2、清水灣、香水灣、土福灣旅遊開發規劃區。

3、分界洲島、南灣猴島、椰田古寨等旅遊景區。

4、吊羅山國家森林公園。

5、提蒙鄉鎮墟及提蒙村委會、禮亭村委會、曾山村委會。

6、本號鎮鎮墟及吊羅山林場場部。

7、群英鄉鎮墟及芬坡村委會梯一、梯二、梯三、芬坡村小組,南平居(原南平農場場部)。

8、隆廣鎮鎮墟及五一村委會、廣新村委會、萬嶺村(青龍井、新村仔村)。

9、文羅鎮鎮墟及文新村委會、五星村委會、新華村委會。

10、全縣所有林業用地及林緣100米範圍以內,包括:大牛嶺、大溪嶺、長水嶺、九所嶺、大橄嶺、大艾嶺、走客嶺、老貓嶺、猴子埇嶺、廖次嶺、丹錄嶺等山頭林區。

11、小妹水庫、小南平水庫、走裝水庫、萬洲嶺水庫等藍線範圍及陵水河沿線100米範圍內區域。

12、全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政府公共小區、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各鎮(區)政府大院、各社區(村委會)庭院。

13、重要軍事區域。

14、重點文物單位。

15、各物業小區、各文化體育廣場、文物保護單位、敬老院。

16、各賓館酒店、娛樂場所、集貿市場、超市等人員密集場所。

17、汽車站、火車站等交通樞紐。

18、加油(氣)站等經營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在禁止燃放區域外的區域,禁止燃放以下品種的煙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區域外的區域,禁止燃放圓型産品超過20cm、條型産品超過500頭的爆竹産品。全縣行政區域內一律禁止燃放各種規格煙花産品。

四、銷售管理

1、禁燃管控區域內一律不設煙花爆竹銷售點,禁燃管控區域外且遠離縣城的本號鎮、群英鄉、隆廣鎮可設銷售點,並從嚴銷售管控。

2、禁放區域外的居民購買爆竹産品須年滿18周歲,須憑身份證購買,每人限購圓型或方型産品不超過20cm、條型産品不超過500頭的爆竹類産品1份,且不能在其他銷售點重復購買。

3、一律禁買禁賣禁放各種規格煙花産品。爆竹銷售點銷售時須驗明購買者身份,嚴格做好購銷登記,登記內容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購買産品品種規格及數量等。

五、嚴格執行焰火燃放規定

1、原則上不準許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若確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核準煙花燃放組織實施方案併發放《焰火燃放許可證》後,可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燃放。

2、電子爆竹産品不受燃放區域管控限制,但需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六、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1、全縣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全體黨員幹部要帶頭嚴格遵守本通告規定,杜絕在禁燃管控區域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在全縣範圍內營造安全、環保、文明的氛圍。

2、對未經許可,在禁燃管控區域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陵水黎族自治縣城鄉容貌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3、銷售點禁止向禁放區域居民銷售爆竹産品,一經發現將依法處罰。

七、嚴格落實部門職責

生態環境局為燃放煙花爆竹影響空氣品質的監管部門。公安局、綜合執法局為禁止煙花爆竹燃放主管部門。各鄉鎮黨委、政府為煙花爆竹管控主體責任單位,縣委宣傳部、財政局、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局、住建局、應急管理局、行政審批服務局、教育局、旅文局、民政局、房管局、交通局、商務局、衛健委、林業局、供銷社、園林環衛服務中心等部門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各相關單位、相關村(居)委會要依法履行職責,協同做好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管控工作。

八、嚴格做到獎罰分明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縣生態環境、縣公安局、縣綜合執法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行政審批局、各鄉鎮政府等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110”報警電話和“96119”火災隱患舉報電話等進行舉報。收到舉報的單位應當按職責許可權及時調查處理或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對工作不力、行動遲緩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相應追責。

九、本通告自2020年12月15日起執行,由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縣政府原有規定與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