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下發《關於調整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有關規定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規範省外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貸款辦理條件、規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控制標準等方面作出相關的補充説明。
《通知》明確商轉公貸款辦理時間線,在海南省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置我省住房,2020年8月20日(含)之後發放原商業貸款資金的,可申請辦理個人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除此之外的其餘情形不予辦理商轉公貸款。
《通知》要求,嚴格審核借款人夫妻雙方繳存情況。在海南省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夫妻雙方,申請我省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異地貸款)或商轉公貸款時,需分別提供省外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機構出具的個人《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作為在省外繳存的夫妻雙方適用異地貸款最高額度的判斷依據。
《通知》明確省內外接續繳存職工的適用貸款額度。合併計算職工在海南省外和省內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判斷是否滿足連續足額繳存6個月(含)以上的貸款基本條件。職工在省內連續足額繳存不足6個月的,其貸款最高額度僅適用異地貸款標準,不適用省內繳存貸款標準。以借款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作為判斷借款人夫妻雙方或借款人僅單方適用省內繳存貸款標準或異地貸款標準的依據。
《通知》增加建(修)房屋可貸額度控制標準。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可貸額度,除不得超過貸款最高額度外,同時按海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四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的建造、翻建和大修住房公積金提取標準進行控制。其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按總建築面積不超過18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可貸額度;大修自住住房按總建築面積不超過900元/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可貸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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