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全面推行交通運輸領域信用承諾制 明確6種承諾類型

來源:海南日報客戶端

時間:2020-10-12

作者:邵長春

編輯:許媛媛

建立信用承諾制是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交通運輸行業新型監管機制的重要內容,近日省交通運輸廳印發相關意見,在海南交通運輸領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諾制。

意見指出,信用承諾制是創新行業治理方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舉措,是推動交通運輸行業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內在要求。

海南將充分發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引導、推動作用,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建立實施信用承諾制,引導企業和從業人員加強信用自律,堅持主體自願和行業自律原則,併發揮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形成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市場監管格局,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意見將信用承諾類型分為6種,分別為審批替代型信用承諾、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諾、證明替代型信用承諾、信用修復型信用承諾、行業自律型信用承諾和主動公示型信用承諾。

交通運輸部門將向社會公示信用承諾書,接受社會監督;並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記入信用檔案、納入省級交通運輸信用資訊平臺和海南自貿試驗區信用資訊共用平臺,作為事中事後監管、信用評價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違諾者,根據其造成的負面影響程度進行失信程度分級分類,依法依規給予行業信用評價扣分或降級、增加檢查和抽查頻次、列入重點監管對象等差別化的懲戒措施。

對守諾者,行政審批過程中對符合條件的給予優先或加快辦理。對違諾者,在辦理行政事項或服務過程中,不再給予享受告知承諾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務措施。

我省還將把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作為享受交通運輸政策資金扶持、補貼等的重要參考依據;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作為表彰獎勵、評先評優、資質評定的參考依據。

意見同時指出,除有明確規定外,市場主體是否作出信用承諾不得作為行政許可受理和決定的前置條件。市場主體作出信用承諾獲得交通運輸行政許可的,作出決定的交通運輸審批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資料連結:6種信用承諾類型>>

1、審批替代型信用承諾。市場主體在辦理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交通運輸行政審批事項時,由交通運輸審批部門一次性告知其許可應具備條件、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後果,市場主體按告知承諾書格式書面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後,交通運輸審批部門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時間內對其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檢查。

2、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諾。市場主體在申請辦理的交通運輸行政審批事項時,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但次要申報材料欠缺時,交通運輸審批部門當場一次性告知需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辦法,申請人作出相應承諾後,按照正常流程辦理。在承諾期限內,申請人補正補齊所欠缺材料後,予以辦結。

3、證明替代型信用承諾。除直接涉及國家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直接關係公民人身、重大財産安全的證明事項外,交通運輸部門在辦理有關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可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交通運輸部門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辦理相關事項。

4、信用修復型信用承諾。存在失信記錄的交通運輸行業市場主體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後,申請信用修復,按要求向有關部門提交信用承諾書並承諾一定時間內不再産生新的失信行為,違反信用承諾的,將在一定時間內不被給予信用修復的機會。

5、行業自律型信用承諾。支援交通運輸行業協會商會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引導會員加強行業自律,組織會員向社會公開作出信用承諾。

6、主動公示型信用承諾。引導交通運輸行業市場主體主動發佈綜合信用承諾或運輸服務品質、招投標、業績公示等專項承諾,公開聲明服務標準、品質、踐諾履約等,接受社會各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