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國家稅務總局發佈海南離島免稅重要公告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時間:2020-10-10

作者:

編輯:許媛媛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印發《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全文及解讀如下:

圖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官網

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海南離島免稅店(以下簡稱“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按本辦法規定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三條 離島免稅店應按月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在首次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

(二)國家批准設立離島免稅店(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准並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的相關材料。

第四條 離島免稅店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提交報告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在次月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資料。

離島免稅店實施離島免稅政策資格期限屆滿或被撤銷離島免稅經營資格的,應于期限屆滿或被撤銷資格後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條 離島免稅店銷售非離島免稅商品,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六條 離島免稅店兼營應徵增值稅、消費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離島免稅商品和應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

第七條 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應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八條 離島免稅店應將銷售的離島免稅商品的名稱和銷售價格、購買離島免稅商品的離島旅客資訊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海南省稅務局規定的報送格式及傳輸方式,完整、準確、實時向稅務機關提供。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展離島免稅商品經營業務的離島免稅店,應在辦法實施次月按本辦法第三條要求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公告),稅務總局制發了《海南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解讀如下:

一、《管理辦法》出臺的背景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部署,海南離島免稅政策進一步優化和升級。隨著海南離島免稅店數量的增加,以及離島免稅商品種類、數量的豐富和增多,對稅務部門實施免稅店稅收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為推動海南離島免稅政策效應的更好發揮,促進海南國際消費中心建設,同時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海南離島免稅店增值稅、消費稅管理,健全免稅店稅收管理體系,經商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管理辦法》。

二、《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適用《管理辦法》的離島免稅店範圍

適用《管理辦法》的離島免稅店範圍為國家批准的(含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批准並向國家有關部委備案的免稅店)具有實施海南離島免稅政策資格的離島免稅店。

(二)對離島免稅店的管理要求

離島免稅店按月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首次進行納稅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管理辦法》第三條所包含的材料。離島免稅店經營主體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管理辦法》第四條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情況。此前經國家批准已開展離島免稅業務的離島免稅店,應按《管理辦法》第三條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有關材料。

(三)離島免稅店銷售商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收管理要求

離島免稅店銷售離島免稅商品,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除此外,銷售非離島免稅商品,應按現行規定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另外,離島免稅店應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要求進行納稅申報、分開核算和開具增值稅發票等。

(四)對離島免稅店的數據傳輸要求

離島免稅商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將銷售離島免稅商品的有關資訊,購買離島免稅商品的離島旅客資訊和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通過稅務機關規定的報送格式或傳輸方式,完整、準確、實時向稅務機關提供。

三、執行時間

《管理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