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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濮陽“豬娃”事件背後缺失國家監護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5-07-10  責任編輯: 李艷娜

    防止兒童侵害事件 亟須直管單位協調

  北青報:畢節留守兒童服毒事件發生後,李克強總理曾作出重要批示,避免悲劇再現。您認為現在還需要做什麼?

  宋英輝:首先要完善立法。目前未成年人法律分佈得很廣,除了未保法以外,分散在各個相關法律當中,而且佔的部分都很小:比如教育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等;零零星星,權重不大,很容易被忽視,必須很好地加以整合。

  另外,這些法律剛性不足(可操作性和強制性)。法律具有的強制性,一方面在不去執行、不去落實時有相應的法律後果,另外一方面,還需要設計具體的程式性保障。比如説,誰來報告?誰來調查?

  北青報:國家親權再先進,畢竟是一種“虛空”的理念,您有何具體措施建議?

  宋英輝:應該在明確各兒童保護相關部門職責的基礎上,在各級政府設立專門的兒童保護機構。

  除了要明確相關政府部門職責、提高全社會的認識外,還需要賦予某個部門進行整體協調安排的權利和責任,因為眾所週知,兒童的問題具有綜合性,其需求和解決途徑涉及不同的職能部門,也需要利用正在發展壯大的社會力量。

  如果沒有這個常態化的協調統領機構,各職能部門工作條塊分割,未成年人保護不連貫,碎片化,空洞化的問題仍然不能解決。我們現在雖然對未成年人有十五六個責任單位,如果接駁不力,仍然會産生巨大的漏洞,亟須有一家“直管”單位來協調落實。其作用體現的是1大於15的功能。

  北青報:發達國家在這些方面是如何體現和落實的?

  宋英輝: 在國外有專門的政府機構,通常叫兒童保護局,得知畢節或濮陽這樣的情況,他們會第一時間主動干預。通常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或者提示法院,讓法院指派一個人監督他的父母,對其進行專業的干預。

  這個監督人(法院指派的這個人)干預一陣後,覺得家長會變好,家庭還能提供子女良好的成長環境即可。如果家庭干預半年或者一年,感覺這對父母仍不能很好履行監護責任,就會把其未成年子女帶到相關機構或其他家庭,剝奪他的臨時監護權或完全監護權。

  北青報:有觀點認為,相比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我國《刑法》中的遺棄罪,特別要求行為主體具有撫養義務這一身份特徵。這種規定對困境兒童的福利保護留下非常大的空洞,使得亟須救助的人群得不到相應的保護,也很難落實如醫院、救助站、民政局等相關單位的具體責任。您是否同意這種觀點?

  宋英輝:在兒童保護、監護問題上嚴重失職或實施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的主體從監護人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刑法》都有相應的規定。比如遺棄、虐待、瀆職等,但問題是已有的罪名不能“完全覆蓋”,使得一些單位相關人員的嚴重失職難以通過現有的規定追責。而目前一些罪名對相應的職責表述比較籠統模糊,也難以據此追責,比如瀆職罪。

  如果需要,可以完善《刑法》規定,設立新的罪名。此外,還需要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義務,包括界定跨部門的聯動協調職責等。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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