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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濮陽“豬娃”事件背後缺失國家監護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5-07-10  責任編輯: 李艷娜

  當家庭監護缺失時 國家監護如何頂上

  北青報:對比河南濮陽發生的事情,您認為畢節留守兒童服毒自殺事件是否有其他的原因?

  宋英輝:無論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還是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都強調了父母作為監護人對兒童成長、健康、安全負有首要的責任,監護人承擔著最主要的養育監管責任。在過去,一般未成年人都是跟著父母生活,家庭結構比較穩定,基層組織比較健全,社會結構相對固化,很少出現未成年人脫離家庭脫離學校的“真空”情形。

  隨著經濟發展,社會的轉型,大量的農村成年人外出打工,産生了很多未成年人不在父母身邊,或跟老人或跟其他親屬,或乾脆無人照管的情況,兒童的家庭監護缺失和監護人侵權成為兒童保護的突出問題,也成為非常嚴重的社會問題。

  最新出爐的《中國留守兒童心靈狀況白皮書》顯示,我國現有留守兒童6000多萬,其中約1000萬孩子一年見不到父母一面。在家庭監護出問題的時候,國家親權的責任,也就是有關政府部門的責任該怎樣體現?説到底,孩子是國家的而不是父母私人的。雖然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父母負有首要責任,但當父母各方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或監護能力有嚴重欠缺時,國家監護如何“頂上”,如何提供相應支援,甚至必要時替代家庭監護,就成了必須直面的新社會問題。

  北青報:父母健在,不盡責或不能盡責,子女又非孤兒卻需要國家行使相關監護,依據何在?

  宋英輝:國際社會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有一個最基本理念,就是國家親權。中心含義是國家在未成年人保護上有最終的監護責任和監護地位。當父母監護缺失,監護方式不當,或監護能力嚴重欠缺時,國家應進行保護性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原則是兒童最佳利益。對於像畢節這樣的留守兒童和河南濮陽受虐男童等需要特殊幫助的困境兒童,國家親權則主要體現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積極介入,及時直接提供或委託提供干預和相關服務上。

  北青報:完善的國家親權流程如何體現?

  宋英輝:我們應該大力推動兒童保護政府職責的更大擔當。應對前面談到的各種兒童保護狀況,在不同階段應該包括兒童保護問題的識別、報告和干預、處置機制,政府的角色除了直接提供聯動協調或監督管理,更多時候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專門的機構提供評估、家庭輔導和處置方案,以及多樣性的服務,嚴重情況下或通過法院介入來為兒童的最佳利益作出判斷,在必要的時候還會剝奪父母的監護權,提供臨時照顧、寄養、收養等替代措施。

  當然,一個基本的認識是未成年人最好的成長環境還是其家庭,所以應該以恢復家庭正常功能為首要選擇。目前在我國,雖然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相關政府部門,機關,基層組織,村委會,居委會等等,法律上都有要求各盡其責,但從傳統認識來説,養育孩子更被認做是父母的家庭的事情,與外界無關。所以欠缺國家親權理念,社會,乃至政府就仍然會把養育子女之事當做家事少加干預。

  留守兒童服毒自殺已經不是畢節發生的第一次兒童悲劇,3年前5名流浪兒在垃圾箱生火取暖中毒身亡也曾引發社會關注。當地政府針對失學和輟學兒童有全面的盤查機制,甚至在留守兒童服藥前也曾有人前往他們的住處進行溝通勸其返校,但是悲劇依然發生了。在宋英輝看來,很多地方政府部門對於留守兒童並非不重視,而是沒有做到點上,歸根結底在於這種“幫扶”的非專業性。

  三年發生兩起悲劇

  畢節樣本有何啟示

  北青報:畢節在發生五流浪兒垃圾箱取暖身亡的事件後,啟動了“防輟 ”機制,對失學和輟學兒童建有全面的盤查機制。因此此次4名兒童因缺乏基本家庭關愛和親情溫暖,性格怪僻伴有早退和曠課的情形,早已納入外界視野。鄉政府、學校及教管中心已于2015年3月,將4名兒童列為“留守兒童”並建檔,並進行過多次家訪督促返學。有報道稱,就在孩子們喝藥前一個半小時,當地政府、學校等相關責任人,還去家裏與孩子溝通勸其返校。為何最後的悲劇隱患並未化解呢?

  宋英輝:這恰恰涉及兒童保護的專業化問題。父母出走以後,發現小孩不上學,學校找過,鄰居勸過,有關部門也去敲過門做工作……表面看,干預措施沒有“輪空”,但事實是干預措施並未“奏效”。

  其實,這幾個小孩在家裏關起門不見人,這種“自我封閉”顯示孩子可能有嚴重心理問題。這時候應該由有關部門和組織出面干預和解決這個問題,但老套的輪番上陣,有效無效去了就責任盡到的做法,顯然沒有起到預防和解決問題的作用。我們更應該深入了解兒童需求,依靠專業心理輔導人員或受過心理培訓的社工去做這個溝通、去制訂解決方案。

  很遺憾,因為沒有專業的人員去了解、回應兒童的需要,所以雖然看上去學校、村委會、民政等悉數到位,但卻出現了“好心沒辦成好事”的結局,這不能不讓我們反思。

  北青報:現在當地至少有三名相關責任人被究責,您認為它能帶給我們哪些啟示?

  宋英輝:懲罰不是目的。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發生了這麼嚴重的後果,相關責任人可能有的構成行政處分,有的構成民事責任,有的構成刑事責任。

  《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規定了法律責任,這個責任具體怎麼落實卻沒有細化。比如説,父母作為第一監護人不與孩子一起生活,甚至失聯的情況下,誰來進行督促管理?又比如説,誰來啟動監護缺失報告制度?誰來啟動督促履職程式?誰來提起“剝奪”監護權訴訟?誰來提供相關服務?誰來進行具體追究?這一系列問題都需要明確的細化。

  在預警、報告、處置保障機制有欠缺、聯動網路零星化的形勢下,無疑多個環節都有問題,迅速找出幾名“責任人”頂雷,看似追責了、回應了社會輿論,但對未來兒童保護機制的建設,我們更需要仔細梳理分析,制訂常態化、制度化的解決方案。

  目前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法律除了《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有一些零散分佈在各個相關法律中,而涉及兒童保護職責的部門也有十幾個。宋英輝認為,預防更多兒童侵害事件的發生,除了要進一步完善立法,還應該再設立類似于“兒童保護局”這樣的專職單位,避免各個單位的工作接駁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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