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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家:濮陽“豬娃”事件背後缺失國家監護
公益中國 gy.china.com.cn  時間: 2015-07-10  責任編輯: 李艷娜

  近日,河南濮陽男童劉洪波因長期遭受虐待與豬共處、至今仍不會説話的消息引發諸多關注。此事被媒體披露後,這名男孩被接到姑姑家中撫養,除了每月給予500元救助金,當地政府部門也表示將長期關注孩子的成長問題。

  這樣一起令人矚目的“豬娃”事件隨著當地政府的表態和介入似乎是已經告一段落,不過回溯“六一”兒童節之後接二連三曝出的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從廣東汕頭姐弟被父母毒打致傷、貴州畢節4名留守兒童服毒自殺……事件背後這些家庭監護責任缺失引人深思。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批挂職專家宋英輝長期關注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在他看來,當家庭的監護責任無法履行或履行嚴重不當時,國家應該積極干預,提供相應的支援、幫助,甚至是替代家庭監護的措施,這是“國家親權”的體現。

  7月7日,河南濮陽有關部門針對男童劉洪波的情況採取了一些救助措施。經民政部門與劉洪波的姑姑協商後,劉洪波此後將由其姑姑撫養,目前已被姑姑接走,政府每月還將給劉洪波500元救助金,直至其18歲成年。

  宋英輝最近也一直在關注著這起事件的相關報道。宋英輝認為,幼童被親生父母丟在一旁和豬一起吃喝拉撒睡,並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孩子的親屬、鄰居、村鎮領導不知情是不可能的,之所以沒有人去主動介入,就在於很多人認為這是人家的家事,外人不便介入。

  十幾個保護責任方

  兒童侵害為何難免

  北青報:河南濮陽的這件事,除了孩子母親患病家庭貧困,您認為造成悲劇的主要原因是什麼?

  宋英輝:我認為首先就是國家親權理念的缺失、兒童保護政府責任的不落實。我們的“保護”的觀念還停滯在舊有層面,如同社會公眾意識還停留在父母監護人“負全責”。很多家庭沒有正確履行或無法履行監護責任,在急需外力幫助而無法獲得時,各種風險便落到了孩子的身上。

  北青報:僅僅在剛剛過去的這個月,就有很多兒童受侵害事件,父母監護不力或乾脆充當加害者角色,您怎麼看?

  宋英輝:主要還是兒童保護整體機制有缺口、不健全。未成年人保護事件反映的問題是方方面面的,家庭的監護,學校的教育,社會的救助,政府的支援……甚至孩子一個心理問題的處理,都可能影響孩子的安危,兒童保護各部門之間任何一個環節“掉鏈”,都可能導致悲劇的發生。這些兒童受侵害事件促使我們重新審視現行兒童保護整體機制缺失的問題。

  北青報: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我國對未成年人負有監管責任的“保護者”多達十五六個,據説是全世界兒童保護義務責任方最多的國家。您認為有這樣一張“多重覆蓋”的“保護網”,為何還不能“涵蓋”奏效?

  宋英輝:的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第八條規定,“共産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年先鋒隊以及其他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法律規定的雖然“廣而全”,但具體責任落實上又面臨“大而空”,也就是説,保護部門多並不必然代表保護全面。部門責任不明確,銜接不到位,服務缺失,這些落實問題不解決,河南濮陽的悲劇難免再演。

  發生在貴州畢節的4名留守兒童服毒自殺事件和河南濮陽男童受虐事件雖然情節有很大差異,但宋英輝認為兩起事件背後的原因是相同的,即父母監護的缺位。宋英輝的觀點是,當父母健在卻不能盡到監護兒童的義務時,國家監護應當“接力”。當父母監護缺失,國家應進行保護性干預,而干預的基本原則是兒童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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