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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48小時跑出輕微刑事案件辦理“加速度”
更新時間:2023-05-30 10:12:45 來源:中國網海峽頻道

“沒想到這麼快就能走完程式,減輕了我的一個辦案壓力。”近日,福建省順昌縣公安局建西派出所民警陳迷東僅僅用了兩天時間,就辦結了一起醉駕案件。

今年以來,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主動擔當作為,踐行“爭優、爭先、爭效”行動,會同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南平市司法局共研共商、深入調研、精心指導,在順昌縣先行先試,並在全市率先啟動了輕微刑事案件48小時速裁新機制。

與此同時,南平公安出臺了《關於適用輕微刑事案件48小時速裁程式的指導意見(試行)》《順昌縣關於危險駕駛刑事案件適用輕微刑事案件48小時速裁程式實施細則(試行)》《順昌縣關於破壞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案件適用輕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實施細則(試行)》等指導意見或措施。

5月18日19時許,順昌縣的高某能飲酒後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在順昌縣謝屯路口路段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當場查獲。高某能對其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式。辦案民警陳迷東第一時間啟動簡案快辦模式,法制部門提前介入,全程跟進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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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公安局供圖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辦案單位發揮執法辦案管理中心“一體化”“智慧化”優勢,簡化審批程式、精簡法律文書、縮減偵查時限,不到24小時即高效完成案件偵查和證據收集;發揮政法一體化辦案平臺優勢,快速移送審查起訴,主辦檢察官收到案件後第一時間開展案件審查,在12小時內提起公訴;法院在12小時內快速判決。整個流程實現了案件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理、法律援助無縫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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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公安局 供圖

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高某能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且自願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勸導公益活動,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法院對其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四天,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800元。

“我一年經辦的案件達60余起,最多的時候積壓在手上的案件有10余起。每天一上班就要查看哪起案件沒辦好,有沒有到哪個辦案時間結點,就怕沒有及時結案造成嚴重後果。”辦案民警陳迷東説。“現在兩天就走完這起案件的所有辦案程式,避免我手中的案件積壓,提高我的工作效率,讓我有更多時間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辦理中,”

這起案件的快速辦結,減少了整個案件訴訟的時間,降低了公檢法三家單位的辦案成本,同時也減少辦人情案、關係案的風險,有利於打造清正廉潔的公安警隊。

高某能對快速得到判決也很感慨:“醉駕被交警查獲時,我一直提心吊擔,不知道會有什麼後果。現在判處結果出來了,我會認真在社區接受矯正,今後保證不再犯同樣的錯誤。”(丁晨)

速裁程式的定義

輕微刑事案件48小時速裁程式是指對於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輕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式,在嚴格遵循法定程式的基礎上,簡化工作流程、縮短辦案期限,在公安機關立案後的48小時內完成偵查、起訴、審判的全流程訴訟程式。

速裁程式適用範圍

輕微的盜伐林木、濫伐林木、非法狩獵、非法佔用農用地、污染環境等破壞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案以及危險駕駛、故意傷害、盜竊、搶奪、故意毀壞財物、妨害公務、襲警、窩藏、包庇、尋釁滋事等案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優先適用48小時速裁程式辦理:

(一)案情簡單,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二)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四)涉及民事賠償問題已得到有效解決或已達成刑事和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48小時速裁程式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輕微刑事案件48小時速裁程式: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式有異議的;

(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不宜適用48小時速裁程式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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