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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江市人民法院:為當事人討回近130萬工程款
更新時間:2023-02-21 14:49:27 來源:中國網海峽頻道

中國網福建訊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我看到了晉江市人民法院陳法官的公正、廉潔,陳法官是維護公平正義的好法官。”日前,晉江市人民法院青陽法庭陳藝婷法官收到當事人黃某、劉某親手印有“秉公執法 全心為民”字樣的錦旗。當事人對陳法官在辦理其與他人建設工程分包糾紛過程中,堅持秉公辦案,為其討回被拖欠兩年多的近一百三十萬元工程款,切實解決群眾困擾表達深深的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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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被告蘇州某公司中標了晉江市東石某地塊的景觀工程,通過內部承包形式將工程轉包給被告鄧某,鄧某在承接到工程後,將整個工程項目全部內容轉包給原告黃某、劉某施工。二原告在承接工程後,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組織工人施工,于2020年8月30日完工並通過業主方驗收。經核算,二原告可主張的工程款價款達17762093.93元,但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1299872.26元未付。二原告多次催討,被告鄧某及蘇州某公司均互相推諉,拒絕支付工程款。無奈之下,原告將鄧某及蘇州某公司訴至法院。

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蘇州某公司將其承包的景觀工程項目轉包給不具備景觀工程施工資質的被告鄧某,被告鄧某再把涉案工程全部轉包給不具有景觀工程施工資質的二原告,均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被告蘇州某公司與被告鄧某及被告鄧某與二原告之間形成的建設工程分包合同,均為無效合同。鋻於二原告所投入的勞動(或勞務)已物化為建設工程,其與鄧某形成實際權利義務關係,雙方並就尚欠工程款進行結算,被告鄧文華應按價支付工程款。原告主張被告蘇州某公司應對工程款1299872.26元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但原告與蘇州某公司不存在合同關係,無法突破合同關係直接向蘇州某公司主張工程款。鋻於蘇州某公司曾以班組內部結算的形式明確向二原告及被告鄧某作出截止2021年4月1日欠二原告工程款1426038.6元的意思表示,構成債務加入,故蘇州某公司在扣除已付工程款後,應在其願意承擔的範圍內對剩餘工程款341467.9元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據此判決,被告鄧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劉某、黃某工程款1299872.26元及利息;被告蘇州某公司對被告鄧文華的上述債務在工程款341467.9元及利息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分包是一種常見的市場行為。合法分包能夠通過將工程分包給具備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達到資源和勞務的分化、聚集和有效利用,實現工程施工的經濟效益。但由於當前建築行業的管理尚有不完善之處,許多承包單位為了降低經營成本以獲取高額利潤,將工程違法分包甚至轉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頻發,發包人項目無法按期竣工、工程品質無法保障,承包人利益受損,實際施工人維權困難等問題頻頻出現。故而我國明確禁止工程轉包及違法分包。對於發包人來説,在訂立合同之時可與承包人明確約定分包範圍、分包人的資質及出現違法分包的違約責任。對承包人來説,應避免轉包、違法分包,嚴格按照分包要求進行工程分包,並盡到對發分包人的監管責任。同時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建築工程的招投標管理;完善對建築公司的監管機制;同時加強建築領域普法力度,有針對性地宣傳工程挂靠、工程轉包等法律風險。(陳藝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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