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5日,平和法院依法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該案中鄭某平等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到兩年不等,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10月5日至11月9日間,被告人鄭某平、鄭某蘭在平和縣某村住宅設置窩點,糾集同住人員的被告人羅某晴、陳某新、劉某平提供協助,鄭某平通過網路平臺與中間商定每克大麻70元,按中間商提供的購買大麻葉的買家地址等資訊,將大麻葉封裝在薯片袋子裏,以快遞郵寄的形式將大麻葉販賣給全國各地的吸毒人員65人次,合計705克。期間,羅某晴將其支付寶提供給該窩點用於接收販賣大麻葉所得款,轉賬給鄭某蘭的支付寶賬號,並多次協助封裝和寄遞大麻葉;陳某新多次協助寄遞大麻葉,涉及向17名吸毒人員販賣大麻葉,凈重共計410克;劉某平協助寄遞大麻葉,涉及向9名吸毒人員販賣大麻葉,凈重共計50克。
2020年11月9日,公安機關在該窩點抓獲鄭某平、羅某晴、劉某平,查獲一包用紅色薄膜袋包裝的疑似毒品大麻294.41克、一透明玻璃罐包裝的疑似毒品大麻1588.09克及正在種植的17棵大麻原植株、高壓鈉燈、封口機等涉案物品。同日,公安機關在平和縣某停車場內抓獲鄭某蘭、陳某新。經鑒定,查獲的疑似大麻葉的物品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
另查明,鄭某平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2019年12月22日刑滿釋放。陳某新曾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2020年1月22日刑滿釋放。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周曉彬 朱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