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各位網友大家好,歡迎收看中國網兩會特別報道,今天我們採訪到了湖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周洪宇,請他談一談為本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帶來了哪些建議?
中國網:《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您比較關注哪些問題,提出了怎樣的建議?
周洪宇:《立法法》修正案我關注的問題還比較多,總得來看《立法法》修改得還是不錯,有很多的突破,很多的亮點,包括現在報告裏面提到的一些,應該是很不容易的。
當然,從一部法律怎麼修改得更好、更完善的角度,我剛才在全團會議審議的時候也提出了一些建議。我主要是感覺到稅收法定這是一個亮點,這非常好。但是除了稅收,收費是不是也應該納入進去,因為收費也是一種行政性的收費,現在這種行政性收費非常多,也有這種濫收的趨勢。
考慮到現在強調簡政放權,如果簡政放權之後出現了可能出現的第三方,就是仲介收費,就不是政府行政收費了,但是仲介收費或者其他的違規收費,這種收費可能會帶來新一輪的亂收費。所以考慮到老百姓的願望,簡政放權之後可能會發生的問題,再加上我們立法當中還要考慮一個完整性,稅收法定之後收費能不能法定,我是建議這次把收費法也能夠寫進去,這是提的一個比較主要的建議。
另外,這次草案裏第三十六條有很多的亮點。我在2009、2010年兩次給全國人大提《立法法》修改草案裏面,也特別關注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是涉及到怎麼完善公民參與立法的制度,讓公民有知情權、參與權。這裡面談到了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可以根據需要,在法律的修改過程中召開。
我這裡面有兩點意見:
1、它雖然對論證會和聽證會做了完整的表述,但是它又沒有對座談會進行一個明確的表述,就是它不完整。既然講根據需要可以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為什麼只對論證會和聽證會進行表述,而為什麼不把座談會進行表述呢?所以我建議要把座談會也有一個明確的表述。同時這裡面講的是“可以召開”,“可以召開”是不是意味著也可以不召開?按草案裏面所講,是根據法律按專業性或者其他的問題,或者這些法律在制定當中有一定的分歧、有爭議,既然如此這種召開是必然的,不是可以不可以的問題,而是應當的問題。因此希望把“應當”放下去,“應當”來取代“可以”,非常明確的必須召開的、應當召開的,來取代模棱兩可的可以開也可以不開的表述。這是第三十六條裏面的問題。
2、第三十六條裏面也提到,論證會、聽證會召開的情況,應當向常務委員會彙報,既然論證會、聽證會形成了意見,又向常務會彙報了,那這些情況是不是可以參照?我看到草案第一百零一條有一個表述,就是常委會、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有關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有一個公開的條款,所以我也建議聽證會、論證會,包括座談會,這些情況也不是什麼特別神秘的事情,也不是不能公開的問題,所以最好是比照第一百零一條的表述,也改為“並應當向社會公開”,這樣確保公眾的知情權,也完善公民參與立法的制度,這樣就更完整了。我就提這麼多建議。
中國網:謝謝您接受我們的採訪。也感謝新浪新聞對本節目的大力支援!
(責編 齊凱/ 記者 熊穎 齊銳/技術 吳愛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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