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展權為核心重構人權話語體系

發佈時間:2018-04-09 10:26:32 | 來源:《求是》 | 作者:常健 | 責任編輯:向婷

關鍵詞:以發展權為核心, 人權話語體系

三、將發展權作為人權話語體系核心的理論內涵

將發展權置於人權話語體系的核心地位,具體包括以下要求。

第一,將人的發展作為人的本質和尊嚴的核心體現。人的本質不在於消極自由,而在於具有自我發展的潛能;實現這種潛能,體現了人的尊嚴和獨特價值。為人的發展提供實現條件,構成了人權的本質要求。在這個意義上,發展權所保障的並不只是一項人權,而是涉及到對人權最核心、最本質的整體性保障。

第二,將發展權作為其他各項人權的最終目的,其他人權的保障為實現發展權提供條件或途徑。包括生命權、基本生活水準權利、健康權利等權利在內的生存權,為實現發展權提供主體條件;教育權為實現發展權發掘潛能和培育能力;工作權利及政治、社會和文化參與權利為實現發展權在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領域的實現提供路徑;各項公民權利為實現發展權提供必要的自由;政治權利為平等享有發展權提供政治保障;社會保障權利體現了公平分享發展成果的發展權要求;環境權利保障發展權享有的代際公平,等等。

第三,將發展權作為核心權利,要求國家所履行的保障人權的義務不能僅僅限于尊重和保護人權,而應當更加重視創造條件積極促進人權實現。

第四,將發展權作為核心權利,要求將促進發展權的實現作為其他各項人許可權度的依據,並作為處理人權間衝突的指導原則。當發展權與其他人權發生衝突時,將保障發展權置於優先位置;當其他各項人權發生衝突時,將有利發展權實現的解決方案作為優先選擇。

第五,將發展權作為核心權利,要求將發展權的實現狀況作為評價人權實現狀況的核心標準,用發展權的實現作為確定國家人權狀況性質和人權發展水準的核心依據。

需要指出的是,將發展權作為人權話語體系的核心,是對以個人自由權利為核心的西方主流人權話語體系的超越。但這種超越不是對後者的簡單拋棄,而是包含著批判與繼承雙重維度的揚棄。以發展權為核心重構人權話語體系,並沒有拋棄原有人權話語體系中的各項人權,只是將發展權提升至人權體系的核心地位,並將個人自由權利作為實現發展權的支援性權利。這既符合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客觀規律,也符合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意願。

四、將發展權作為人權話語體系核心具有重要意義

以發展權為核心重構人權話語體系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在理論上,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首先,它可以更好地解釋生存權的地位。生存權是實現發展權的重要前提條件,是促進發展權實現的支援性權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後,中國仍然要堅持以發展權為核心的人權發展戰略,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其次,它可以更好地解釋個人人權與集體人權之間的關係。發展權既是集體人權,又是個人人權。沒有個人的發展,就沒有集體的發展;而個人只有在集體中才能實現更充分的發展。二者關係的理想狀態,正是馬克思所描繪的“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再次,它可以更清晰地説明人權與相應義務的關係。每一個人的自由發展應當成為所有其他人自由發展的條件,而對其他人的自由發展以及人民發展的阻礙就成為個人權利的限度。最後,它可以為合理處理人權與其他公共利益之間的衝突提供指導原則。發展需要社會條件的保障,包括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道德等。它們是發展權的實現條件,而不是對發展權的單純限制。以發展權為人權核心,就能夠更好地解釋人權與其他公共利益的相互依賴和相互促進關係,而不會將它們簡單地對立起來。

從現實意義來看,第一,中國正是堅持了以發展權為核心的人權發展戰略,才取得了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權保障的雙重進步。例如,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政府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減少了七億多農村貧困人口,就是對發展權的積極保障。中國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方面取得的一系列成就,都是在為實現中國人民的發展權創造條件和提供實現方式。第二,它有助於扭轉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人權舞臺上飽受西方攻擊的被動局面,揭示在人權問題上西方不僅存在政治上的偏見,而且在理論上也是狹隘的,並以此為依據回擊西方在人權問題上的無理指責。第三,它有助於凝聚發展中國家在人權問題上的共識,形成共同的人權話語。發展中國家與西方發達國傢具有不同的發展背景,面對不同的人權問題。構建以發展權為核心的人權話語體系,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明確適合自身國情的人權發展方向和道路,在人權事業發展上相互理解、相互促進。

人權理論和話語體系需要隨著人權實踐的發展而發展。以發展權為核心重構人權話語體系,反映了世界各國人權實踐的發展實際,突破了西方主流人權話語體系的歷史局限,將會拓展人權理解的視野,促進全球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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