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展權為核心重構人權話語體系

發佈時間:2018-04-09 10:26:32 | 來源:《求是》 | 作者:常健 | 責任編輯:向婷

關鍵詞:以發展權為核心, 人權話語體系

核心要點:

■人權話語權之爭,不僅涉及個別權利及其表述方式,而且在更深層次上涉及人權話語體系。在現實的人權話語體系中,各項人權之間不是簡單的並列關係,而是存在著“核心—支援”的結構關係,即有些人權居於人權話語體系的核心地位,有些人權居於支援性地位。當代人權話語正呈現出將發展權置於更為核心地位的顯著變化。

■西方以個人自由權利為核心的人權話語體系的歷史局限性,使其正在喪失推進各國人權事業發展的原動力,國際人權事業亟需根據時代發展的要求和人權實踐的經驗教訓來突破自由主義人權話語體系的局限,重新構建能夠促進人權真正得以實現的新的人權話語體系。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提出將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首要人權,將實現發展權置於人權事業發展戰略的首要位置。這一觀點的提出是基於理論和現實的雙重考慮。在理論上,馬克思主義對“抽象自由”進行了全面批判,把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這為確立發展權在人權話語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奠定了理論基礎。在現實中,中國有13億多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把發展作為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通過保障發展權促進其他各項人權的實現。

■將發展權作為人權話語體系的核心,是對以個人自由權利為核心的西方主流人權話語體系的超越。但這種超越不是對後者的簡單拋棄,而是包含著批判與繼承雙重維度的揚棄。以發展權為核心重構人權話語體系,並沒有拋棄原有人權話語體系中的各項人權,只是將發展權提升至人權體系的核心地位,並將個人自由權利作為實現發展權的支援性權利。這既符合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的客觀規律,也符合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共同意願。

■人權理論和話語體系需要隨著人權實踐的發展而發展。以發展權為核心重構人權話語體系,反映了世界各國人權實踐的發展實際,突破了西方主流人權話語體系的歷史局限,將會拓展人權理解的視野,促進全球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

人權話語權之爭,不僅涉及個別權利及其表述方式,而且在更深層次上涉及人權話語體系。在現實的人權話語體系中,各項人權之間不是簡單的並列關係,而是存在著“核心—支援”的結構關係,即有些人權居於人權話語體系的核心地位,有些人權居於支援性地位。當代人權話語正呈現出將發展權置於更為核心地位的顯著變化。

一、以自由權為核心的人權話語體系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

西方主流人權話語體系的最重要特徵,是將個人自由權利作為核心權利,而將其他各項人權作為對個人自由權利的支援性權利。西方近代啟蒙時期,霍布斯和洛克等人從自然法理論出發,將生命、自由和財産權作為不可放棄的主要自然權利。作為近代西方人權思想的奠基者,啟蒙思想家將個人自由權利視為主要人權的主張,直接影響了其後兩百多年的人權話語體系,如1689年英國《權利法案》、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都將人權主要表述為個人的自由權利及與自由相關的權利。

隨著社會的發展,對人權的需求也在發展,這使得以個人自由權利為核心的自由主義人權話語體系先後經歷了三次擴展,但始終將個人自由權利作為人權話語體系的核心。它將自由作為人的本質和尊嚴;將各項個人自由權利作為人權的核心內容,而將其他人權作為保障個人自由權利得以實現的支援性權利;將保障個人自由權利作為人權保護的核心維度,將尊重和保護人權作為公共機關保障人權的核心義務;將保障個人自由權利作為合理限制其他人權的根據,只能夠用自由權利限制自由權利;將對個人自由權利的尊重和保護狀況作為評價人權狀況的核心標準,而將其他人權的實現狀況只作為第二層次評價內容。

近代西方是在反抗封建專制的背景下提出人權主張的,這種人權話語體系曾經發揮了積極的進步作用。但隨著時代發展,特別是經濟全球化時代的到來,這種人權話語體系正日益顯示出其局限性,並在現實中面臨日益嚴峻的挑戰。首先,它導致人權保障措施限于法律意義上的自由權保障,政府更偏向承擔消極的“尊重”義務和事後的“保護”義務,缺少更加積極的措施為人的發展創造適宜條件,從而導致弱勢群體實際無法真正享有自由。例如,美國雖然是世界上的頭號強國,卻不採取積極措施消除貧困,貧困人口居高不下。其次,它導致對個人自由權利缺乏必要的限制,使個人自由權利與其他人權和公共利益之間難以協調。如美國政府雖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項個人權利方面採取了相對比較嚴格的措施,但對於造成每年數萬人死亡的槍支氾濫問題卻束手無策。再次,西方國家以這種人權話語體系來評判發展中國家的人權狀況,總是以在個人自由權利保障方面沒有達到西方國家的要求為由否定一些國家在促進人權方面取得的巨大進步。最後,當發展中國家按照這套人權話語體系的要求以保障個人自由權利為核心來推進人權事業時,其實際效果往往由於缺乏必要的發展條件而無法實現初衷,不少國家還因弱勢群體無法實現自身生活的改善而出現嚴重的社會動蕩。

由此可見,西方以個人自由權利為核心的人權話語體系的歷史局限性,使其正在喪失推進各國人權事業發展的原動力,國際人權事業亟需根據時代發展的要求和人權實踐的經驗教訓來突破自由主義人權話語體系的局限,重新構建能夠促進人權真正得以實現的新的人權話語體系。

二、發展權的提出及其話語地位的提升

發展權自提出以來,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和重視。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於發展權的決議》,第一次明確提出“發展權利是一項人權”。1986年12月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發展權利宣言》,對發展權作出更具體的規定,指出:“人是發展的主體,因此,人應成為發展權利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發展權利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由於這種權利,每個人和所有各國人民均有權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在這種發展中,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都能獲得充分實現。”“創造有利於各國人民和個人發展的條件是國家的主要責任”,要求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實現發展權利”。2000年9月8日聯合國大會第55屆會議通過的《聯合國千年宣言》,將發展權的實現置於重要位置。宣言指出:“我們決心使每一個人實現發展權,並使全人類免於匱乏。”“不得剝奪任何個人和任何國家得益於發展的權利。”2015年9月,聯合國通過《變革我們的世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為實現人的發展權確定了更明確的宗旨和更具體的目標。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提出將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首要人權,將實現發展權置於人權事業發展戰略的首要位置。這一觀點的提出是基於理論和現實的雙重考慮。在理論上,馬克思主義對“抽象自由”進行了全面批判,把人的全面發展作為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這為確立發展權在人權話語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奠定了理論基礎。在現實中,中國有13億多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必須把發展作為解決所有問題的關鍵,通過保障發展權促進其他各項人權的實現。中國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提升各項人權的保障水準打下了堅實物質基礎;提出科學發展觀,為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達成作出傑出貢獻;黨的十八大以來,又提出新發展理念,通過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和共用的發展,使發展可持續,使發展成果公平分享,並通過“一帶一路”建設促進各國共用發展權的實現。從實踐結果來看,中國以發展權為核心的人權發展戰略成功地推進了中國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對於確立發展權在人權話語體系中的核心地位産生了不可忽視的重要影響。

1  2  >  


[列印]

[[收藏]]

[TT]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