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到2019年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

發佈時間: 2016-11-02 17:10:18 | 來源: 人民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 石璐

關鍵詞: 農村低保,貧困程度,基本養老保險,扶貧開發,十三五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黑龍江省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0月21日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中發〔2016〕34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6〕70號)和《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黑髮〔2016〕1號)精神,切實做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制度與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工作,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基本原則。

堅持動態管理,應保盡保,應扶盡扶。統籌做好扶貧對象和農村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分別納入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建檔立卡範圍,做到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對農村貧困人口的全覆蓋。

堅持分類保障,因貧施策,因人施策。針對貧困群眾不同致貧原因,進行科學分類,有針對性地採取幫扶、救助措施,精準發力,扶在關鍵處,救到點子上,使貧困群眾真正脫貧致富。

堅持資源統籌,分工協作,形成合力。統籌政府和社會各類資源,加強部門間的溝通配合、資源共用、資訊互通,避免政策交叉重復或出現空白點和盲區,確保扶貧政策和資源配置精準到位;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脫貧攻堅事業,形成全社會共同推進的扶貧格局。

(二)總體目標。

以農村貧困人口脫貧為目標,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在脫貧攻堅中的重要作用,加快推進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政策的有效銜接,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編密織牢基本民生安全網,構築“覆蓋全面、救急解難、托底有力、持續發展”的社會救助體系,圓滿完成精準扶貧、精準脫貧攻堅任務,為同步小康建設夯實基礎。到2017年末,基本完成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在標準、對象、程式、資訊等方面的銜接,農村低保標準不低於同期全省動態調整後的扶貧標準;到2019年,實現全省社會救助主要指標達到全國平均水準,全省基本消除絕對貧困現象;到2020年,進一步鞏固社會救助和扶貧成果,實現貧困群眾同步邁入小康。

二、重點任務

(一)加強農村低保標準和扶貧標準的統籌協調。

“十三五”期間,按照不低於上一年度農村居民每人平均生活消費支出的30%調整農村低保標準,使農村低保標準不低於同期全省動態調整後的扶貧標準。進一步完善農村低保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確保困難群眾不因物價上漲影響基本生活。對農村低保家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難對象,通過適當增發低保金等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農村低保標準調整後,及時向社會公佈,加強有關政策解讀,接受社會監督。

(二)加強農村低保對象和扶貧對象的銜接。

全面建立農村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嚴格履行居民申請、審核、審批、民主評議、公示程式,加強農村居民申請家庭的收入核對、認定工作,精準識別農村貧困群眾,確保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群眾能夠獲得相應的救助幫扶。縣(市、區)要建立相對統一的農村貧困家庭收入測算指標體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機動車、家庭成員患重病和殘疾情況等作為主要認定指標,綜合評估家庭貧困程度。鼓勵農村低保對象通過自身努力脫貧致富,對參與扶貧開發項目、外出務工就業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農村低保對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時予以適當扣減。“十三五”期間,在農村低保和扶貧對象認定時,中央確定的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三)加強農村低保與扶貧工作機制的銜接。

1.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各級民政、扶貧、財政、統計、殘聯等部門要建立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定期會商機制,在資訊數據共用、人員臺賬比對、救助和扶貧政策銜接等方面加強協作,及時溝通交流工作資訊,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切實將銜接工作落到實處。

2.建立資訊共用機制。縣(市、區)民政、扶貧部門要根據低保和扶貧動態管理的有關規定,對農村低保對象臺賬與扶貧部門建檔立卡對象臺賬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比對。縣級民政部門將每年新增低保對象名單及時提供給扶貧部門,將符合條件的低保對象納入建檔立卡範圍。扶貧部門將建檔立卡的有關情況提供給縣級民政部門,便於民政部門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貧困對象及時納入低保並掌握“低保貧困戶”脫貧情況。縣級殘聯要與民政、扶貧等部門加強貧困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相關資訊的溝通。完善省級社會救助資訊系統,增加與扶貧開發資訊系統相銜接的功能和相關數據項,逐步實現兩個系統資訊數據互聯互通、動態監測。

3.完善動態管理機制。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會同村(居)民委員會定期、不定期開展走訪調查,及時掌握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和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人口、收入、財産變化情況,及時上報縣級民政、扶貧部門。民政部門將脫貧低保家庭作為核查重點,及時調整保障政策。對返貧的家庭,按規定程式審核後,相應納入臨時救助、醫療救助、農村低保等社會救助制度和建檔立卡貧困戶扶貧開發政策覆蓋範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將農村低保和扶貧開發情況納入政府資訊公開範圍,將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和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名單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4.建立績效考核機制。各地要將低保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工作納入脫貧攻堅和社會救助工作績效考核,細化考核指標,加大督促檢查力度,促進兩項制度有效銜接工作落到實處。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對銜接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加強其他社會救助與精準扶貧的銜接。

1.提高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水準。按照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自然增長機制,適時提高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到2019年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達到全國平均水準。推進小型農村養老服務機構整合,偏遠型農村養老機構向城鎮聚集,依據供養對象身體機能實施分類保障,不斷提高農村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服務能力和水準。

2.加大醫療救助力度。將已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醫療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範圍,加大各級財政投入,逐步提高醫療救助資金籌集水準和救助比例,對農村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實施重點救助,有效緩解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對患常見病、慢性病需長期藥物維持治療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門診治療的救助對象,開展門診統籌或分類差額救助。對重特大疾病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大病保險支付後,自負費用仍有困難的,個人自負合規費用醫療救助比例可在原基礎上適當提高,具體救助比例由縣級政府確定。

3.增強臨時救助的時效性。進一步健全臨時救助制度,適當提高救助標準,優化救助程式,提高救助的針對性,著力完善臨時救助對貧困群眾的救急難功能。到2020年全面開展“救急難”工作,對突遇不測、因病因災生存陷入困境的貧困群眾及時救助,有效保障貧困群眾基本生存權利。

4.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社會救助和扶貧開發。廣泛動員和協助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社會救助與扶貧開發,充分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社會工作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專業優勢和特長,為貧困群眾提供生活幫扶、精神慰藉、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等服務,形成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的疊加效應。

5.做好農村困難群眾脫貧幫扶工作。對不在建檔立卡範圍內的農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員,各地統籌使用相關扶貧開發政策。加大對無勞動能力、不會生産、不懂經營的農村低保對象、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加入農村合作社等現代農業經營體制的支援力度,穩定收入,幫助解決自身發展能力不足的問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措施,進一步明確工作目標、細化重點任務。民政部門要完善農村低保制度,牽頭做好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銜接工作;扶貧部門落實好扶貧支援政策,配合民政部門做好銜接工作;農村工作部門配合民政、扶貧部門做好銜接政策設計;財政部門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統計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貧困監測,及時提供調整低保標準、扶貧標準所需的相關數據;殘聯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核查殘疾人情況,配合做好農村低保和建檔立卡對象中的殘疾人重點幫扶工作。

(二)提高基層經辦能力。加強鄉鎮公共服務中心建設,配齊配強工作人員和工作設備,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能力和服務水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提供農村低保服務。依託鄉鎮公共服務中心便民服務大廳搭建

“一站式”服務平臺,為農村低保對象和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務。引導、鼓勵基層幹部積極做好農村低保和扶貧工作,推進農村低保與農村扶貧開發的銜接。

(三)保障資金投入。各地政府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統籌安排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資金,確保將社會救助兜底脫貧所需資金足額列入財政預算。省級社會救助補助資金將重點向保障任務重、地方財政困難、工作績效突出的地方傾斜。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社會救助資金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

(四)加強輿論宣傳。各地民政和扶貧等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基層政府便民服務窗口、公園廣場、醫療機構、村(社區)公示欄等,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農村低保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宣傳活動,努力營造公眾積極參與和廣泛支援的濃厚氛圍。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積極弘揚正能量,著力增強貧困群眾脫貧信心,鼓勵貧困群眾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奮鬥實現脫貧致富。

各市(地)民政、扶貧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方案,于2016年12月底前報省民政廳、省扶貧辦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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