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是指廣播、電視、報刊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發佈公開募捐資訊提供的平臺服務。
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廣播、電視、報刊、電信運營商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的條件。通過網際網路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由民政部指定,並符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代為接受慈善捐贈財産。
第四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資訊發佈、募捐事項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現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複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網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佈的有關資訊。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資訊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臺最後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資訊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七條民政部門發現慈善組織在使用公開募捐平臺服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協助調查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停止為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資訊發佈服務的,應當提前在本平臺向社會公眾告知。
第九條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
第十條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佈求助資訊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資訊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資訊,真實性由資訊發佈個人負責。
第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臺發佈公開募捐資訊、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臺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的資訊溝通共用機制、信用資訊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