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時不得代為接受財産

發佈時間: 2016-09-01 15:11:48 | 來源: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 | 作者: 辛聞 | 責任編輯: 石璐

關鍵詞: 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辦法,報刊,電視,民政部,工信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中國網/中國發展門戶網8月31日訊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民政部、工信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30日印發《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辦法》指出,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代為接受慈善捐贈財産。

《辦法》指出,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資訊發佈、募捐事項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發現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記錄和保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複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網路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保存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佈的有關資訊。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資訊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臺最後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資訊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辦法》指出,民政部門發現慈善組織在使用公開募捐平臺服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需要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協助調查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予以配合。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停止為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資訊發佈服務的,應當提前在本平臺向社會公眾告知。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

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佈求助資訊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眾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資訊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資訊,真實性由資訊發佈個人負責。

《辦法》提到,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臺發佈公開募捐資訊、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臺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廣播、電視、報刊及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的資訊溝通共用機制、信用資訊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為協查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附全文:

民政部等四部委關於印發《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通信管理局、新聞出版廣電局、網信辦,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新聞出版廣電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現將《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附件: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

民政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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