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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扶貧規劃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扶貧開發總體部署與本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
第十四條省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引導資源整合、集中投入,限期實現攻堅目標。
第十五條縣(市、區)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應當依據本級農村扶貧開發規劃,統籌項目,制定整村推進連片開發項目實施方案,確保項目到村、效益到戶。
第十六條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時,應當與農村扶貧開發規劃和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相銜接,優先落實貧困地區建設項目。
第四章 扶貧措施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明確各部門農村扶貧開發的目標和任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動員生存條件艱苦地區的貧困人口,按照自願原則,實施易地移民扶貧搬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貧困地區優勢資源,調整優化産業結構,加快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培植壯大特色優勢産業,實施産業化扶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貧困人口的職業教育、勞動技能培訓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推進勞動力轉移就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貧困地區交通、水利、電力、通訊、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廣播電視、體育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大對貧困地區縣級標準公路、村級等級道路及土地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鄉村飲水安全和牧區牧民定居、農區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支援力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貧困地區不同生態條件、環境狀況,制定政策措施,支援實施退耕還林、退牧還草、禁牧休(輪)牧、水土保持、天然林保護和地質災害治理等重點生態修復工程。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優先扶助貧困家庭困難學生,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建立完善城市教師到貧困地區支教、任教制度。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貧困鄉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改善貧困鄉村醫療與康復服務設施條件,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醫療救助保障水準,建立城市醫療衛生人員支援貧困地區制度;建立健全貧困地區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完善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育扶貧、就業扶助和解決因學、因病致貧返貧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援和引導大型項目、重點工程和新興産業開發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向貧困地區傾斜,勞動密集型項目優先向貧困地區轉移。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貧困地區服務的農業、教育和醫療衛生等領域技術人員在職稱晉陞、職務聘任中給予優先。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扶貧對口幫扶制度,明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幫扶對象和工作任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制定落實扶貧對口幫扶計劃,通過採取項目扶持、人才培養、資訊技術服務等措施,幫助貧困村、貧困戶提高增收致富能力。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援配合中央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定點幫扶和經濟發達地區的東西扶貧協作。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援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興辦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慈善等事業,從事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商務貿易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統計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扶貧開發統計與貧困監測制度,準確反映貧困狀況和貧困人口變化趨勢,為扶貧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援發展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和小額貸款公司,完善鄉村金融服務體系,創新金融産品,加大對農村扶貧開發地區的信貸支援力度。
鼓勵保險機構在貧困地區建立基層服務網點,開展與扶貧開發産業相關的保險業務。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扶貧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吸引和利用國外資金、技術,用於本地扶貧項目開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