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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
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甘肅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2年3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提高貧困地區農村居民生活水準,推進貧困地區經濟社會跨越發展,加快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村扶貧開發,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扶助貧困地區、貧困人口鞏固溫飽成果、加快脫貧致富、改善生態環境、提高發展能力和縮小地區發展差距的各類活動。
第三條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髮式扶貧方針,實行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遵循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突出重點、統籌兼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分類指導、改革創新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為一體的扶貧開發工作格局,將農村扶貧開發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生態建設、環境保護、城鄉一體化目標統籌推進。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各級農村扶貧開發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本區域內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扶貧開發工作。
第六條有農村扶貧開發任務的縣(市、區)應當設立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重點鄉(鎮)應當配備農村扶貧開發專職工作人員。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建立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準相適應的財政扶貧資金投入增長機制。
第八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優勢開展農村扶貧開發活動。
支援扶貧基金會、扶貧協會、老區建設促進會以及其他組織和志願者依法開展農村扶貧開發活動。
鼓勵社會各界和國內外人士向貧困地區捐贈資金、物資以及提供技術、資訊等扶持。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農村扶貧開發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扶貧對象和範圍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根據本省農民年每人平均純收入、自然資源條件、基礎設施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等,制定不低於國家扶貧標準的本省扶貧標準。
扶貧標準和扶貧範圍的確定與調整,由省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根據實際擬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農村扶貧對像是指年每人平均純收入低於本省扶貧標準,並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扶貧開發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扶貧對象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二條本省農村扶貧開發工作的重點範圍是:(一)國家確定的六盤山片區、秦巴山片區、四省藏區範圍內的本省縣(市、區);(二)國家確定的“兩西”農業建設項目區的重點縣(市、區);(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重點鄉(鎮)、重點村及連片特困片帶。
省人民政府確定或者調整農村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範圍時,應當對少數民族地區、革命老區、自然災害頻發區等地區給予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