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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扶貧開發行為,加快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現扶貧對象脫貧致富,縮小城鄉和區域發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扶貧開發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扶貧開發是指國家機關和社會各界通過政策、資金、物資和智力支援等幫助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增強發展能力,實現脫貧致富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貧困地區是指國家確定的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省確定的貧困縣、貧困鄉鎮和貧困村。
本條例所稱扶貧對像是指符合國家扶貧標準且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居民。
第四條 扶貧開發應當堅持科學發展和開髮式扶貧的方針,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部門協作和社會參與的原則。
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應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不斷增強發展能力。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扶貧開發工作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第一責任人,實行扶貧開發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扶貧開發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扶貧開發工作的規劃、協調、管理、監督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扶貧開發工作。
第七條 省確定的貧困鄉鎮應當建立扶貧開發工作機構,根據扶貧任務配備相應工作人員。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區域發展帶動扶貧開發、扶貧開發促進區域發展的要求,通過專項扶貧、行業扶貧和社會扶貧,不斷提高貧困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能力,不斷提高扶貧對象的生活水準和綜合素質。
鼓勵開展各類扶貧開發試點和示範區建設,探索扶貧開發新途徑。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省行政區域內武陵山區、烏蒙山區、滇桂黔石漠化地區等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區域發展與扶貧攻堅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扶貧攻堅規劃,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本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産業發展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並組織實施。
縣以上扶貧開發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貧攻堅規劃,擬定年度扶貧攻堅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各有關部門在組織編制本部門發展規劃時,應當把改善貧困地區發展環境和條件作為重要內容,完成國家和省確定的扶貧任務。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開發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扶貧攻堅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整本行政區域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優先支援革命老區縣、民族自治地方發展。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扶貧對象識別機制,推進扶貧開發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對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實行動態監測管理。
貧困地區和扶貧對象動態監測管理辦法由省扶貧開發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教育、科技文化、醫療衛生、交通水利、就業促進和防止返貧等保障措施,加強扶貧對象實用技術及勞動技能培訓,提高扶貧對象綜合素質。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對軍烈屬、農村殘疾人、少數民族、計劃生育戶、婦女兒童、扶貧生態移民、庫區移民和誠信扶貧對象進行重點幫扶,優先幫助人口較少民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