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保障措施
一、加大財政支援力度
進一步加大對貧困地區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國家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70%以上要投向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自治區及市、縣(區)財政要積極落實扶貧項目配套資金,把扶貧開發的投入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並保證其逐年增加;按照渠道不亂、各司其職、各記其功、集中使用的原則,通過整村推進、扶貧移民等平臺,加大自治區和縣(區)兩級項目資金整合力度,集中用於支援貧困片區和貧困人口發展;建立完善“以撥改投、以獎代補、民辦公助、先建後補”的扶貧資金投入機制,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成效;強化中南部地區公共財政支出強度,逐步縮小山川基本公共服務産品供給差距,到2015年中南部地區每人平均公共財政支出達到全區每人平均平均水準的60%以上。
二、提升金融服務水準
鼓勵金融機構增加在中南部地區縣、鄉網點配置,擴大信貸資金和金融産品的投入,基本消滅基礎金融服務空白鄉(鎮),鼓勵和支援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域內各金融機構法人和各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將新增存款主要留在當地使用;發展農村青年創業小額貸款、農村婦女小額信貸等多樣化的小額信用貸款産品。進一步完善扶貧貸款貼息政策,增加扶貧貸款貼息支援力度。建立貧困農戶發展産業的擔保基金,積極推動農村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努力滿足貧困地區農戶發展生産的資金需求;積極發展農村保險事業,鼓勵保險機構在貧困地區建立基層服務網點,完善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針對中南部地區特色主導産業,增加政策性農業保險險種,適當提高財政保險補助比例。
三、實施強力幫扶政策
繼續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定點扶貧和對口支援工作,爭取8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都有一個中央對口幫扶部門;按照優勢互補、互惠互利、長期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進一步深化閩寧互學互助對口協作工作,爭取每個對口縣(區)都能引進1-2家福建農業産業化龍頭企業,把對口協作推向一個新的階段;根據新一輪整村推進和扶貧移民工作,進一步加大自治區、各市、縣(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定點幫扶工作力度,確定幫扶目標,明確幫扶責任,考核幫扶成效。鼓勵動員自治區域內主要大中型企業,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對口幫扶山區貧困縣;實行強縣帶弱縣的對口幫扶政策,以地級市、財政強縣為主體,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本級財政預算資金對口幫扶8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在沿黃經濟區設立貧困縣“飛地”工業園區;組織開展部隊、武警和高等學校及非公有制企業定點幫扶工作。
四、健全貧困識別機制
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貧開發政策有效銜接,準確識別貧困人口和扶貧開發對象以及低保對象。對有發展能力的貧困戶和低保戶制定具體扶持措施,實施扶貧到戶、責任到人的“雙到”工程,幫助脫貧致富。每年用於“兩項制度”扶持對象的到戶扶貧資金比例,不低於已識別出的人口占貧困地區農村人口比例;進一步制定和完善差別式扶貧的指標體系和相關措施,使各項扶貧措施瞄準貧困人口;完善貧困監測體系,建立低收入人口資訊數據庫,逐步將貧困人口的扶持與管理,納入動態化、科學化、制度化軌道。
五、加大政策支援力度
國家及自治區大型項目、重點工程和新興産業佈局要向中南部有條件的地區傾斜。支援勞動密集型産業向中南部地區轉移,支援貧困地區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要優先滿足扶貧移民搬遷建房用地、小城鎮和産業聚集區建設的需求;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到中南部地區就業、創業。積極支援中南部地區鄉村教師、醫療衛生人員和農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加大對中南部地區各級各類幹部的培訓力度;研究制定鼓勵自發移民的政策措施,引導中南部貧困人口自發轉移;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加大宣傳力度,樹立和大張旗鼓表彰先進典型,為扶貧開發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六、 強化扶貧工作責任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必須把扶貧開發作為黨委、政府的中心任務,以扶貧開發工作統攬全局,實行扶貧工作“一把手”負責制;各市、縣(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要充分發揮組織領導和協調作用,以強烈的使命感和責任感,把扶貧開發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實到位;要進一步強化扶貧機構職能,加強扶貧隊伍建設,進一步改善條件,提高扶貧工作的水準和能力,使之與扶貧開發工作任務相適應;8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要有強有力的專門扶貧工作機構,扶貧任務重的鄉(鎮)要配備扶貧專幹;自治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對8個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區)及其他有扶貧任務的縣(區)年度重點扶貧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有定點幫扶任務的部門和單位進行考核。
七、加強扶貧資金管理
創新財政扶貧資金到戶扶持機制,採取項目直補、産業覆蓋、技能培訓、貸款貼息、互助資金等多種方式,使扶貧對象得到直接有效扶持。使用扶貧資金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要確保貧困農戶優先受益。通過企業、組織和專業大戶實施的産業扶貧項目,要建立健全帶動貧困農戶脫貧增收的利益聯接機制;建立和完善財政扶貧資金分配和項目管理辦法,積極創新管理使用機制,建立健全協調統一的財政扶貧資金監管機制。全面推行扶貧資金項目公告公示制,完善扶貧資金審計監督機制,深入推行參與式扶貧,拓寬扶貧資金監管渠道。進一步完善扶貧資金績效考核制度。每年對各縣(區)扶貧開發成果、財政扶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各級配套財政扶貧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等進行綜合性考核與評價。
八、加強基層組織建設
積極推進基層組織建設,不斷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使農村基層黨組織切實成為帶領貧困群眾致富的領導核心,進一步鞏固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加大鄉(鎮)、村幹部和扶貧幹部的教育培訓力度,加強思想、作風、廉政和效能建設,提高貧困地區廣大幹部組織領導扶貧開發工作的能力;加大貧困村民主化建設力度,保證貧困農民在扶貧開發中的重知情權和參與權,充分發揮他們的主體地位作用。
寧夏回族自治區扶貧開發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